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久泰藍山(蘇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久泰藍山投資)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51號顯示,久泰藍山投資管理的久泰紅山私募基金,投資的合夥企業與公司存在關聯關係,但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久泰藍山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久泰藍山(蘇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久泰藍山(蘇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紅山私募基金,投資的合夥企業與你公司存在關聯關係,但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切實整改,加強合規管理。並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