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小王
小編,最近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過程中,關於企業所得税不徵税收入的處理上我們有點犯糊塗。哪些屬於不徵税收入,又應該怎麼處理呢?
別犯愁,讓我來給你細數一下企業所得税中這些關於不徵税的小知識吧!
小編
01
企業所得税的收入總額包括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02
不徵税收入的範圍
01
財政撥款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温馨提示
02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業性收費
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2)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温馨提示
03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税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温馨提示1
温馨提示2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温馨提示3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税收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將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税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税收入總額;計入應税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03
不徵税收入的企業所得税税務處理
1.符合税法規定條件的不徵税收入不計入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2.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3.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税額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1號)
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70號)
【來源:北京朝陽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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