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股息與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税籌劃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財經

納税籌劃思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税2003158號)的規定,納税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税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可以利用上述政策將利潤留在投資公司,通過借款的方式取得公司未分配利潤。

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在取得股息以後,應儘量延長持有股票的時間,以減輕上市公司股息的税收負擔。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次。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實行定額與定率相結合的方法,如能將財產租賃所得多分幾次,使得每次財產租賃所得均低於4000元,可以起到節税的效果。

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税率。由於小微企業的所得税税率已經降低至5%,對於長期經營的財產租賃而言,由公司作為經營主體更能起到節税的效果。

納税籌劃案例1

2018年12月10日,沈女士購買了甲上市公司的股票。2018年12月30日,沈女士獲得了甲上市公司的股息10萬元。

沈女士有三種持股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沈女士在2019年1月10日之前轉讓甲公司的股票;

方案二,沈女士在2019年1月11日以後、2019年12月10日以前轉讓甲公司的股票;

方案三,沈女士在2019年12月11日以後轉讓甲公司的股票。

僅考慮該10萬股息的個人所得税,不考慮其他税費。請提出納税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在方案一下,沈女士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10×20%=2(萬元)

在方案二下,沈女士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10×50%×20%=1(萬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税2-1-=1(萬元)

在方案三下,沈女士免納個人所得税。

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税1萬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節税2萬元。

納税籌劃案例2

關先生將某商場的一層對外出租,年租金為36萬元。

關先生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將商場一層整個出租給某公司,月租金為3萬元;

方案二,將商場一層出租給10家個體工商户,每家每月租金為3000元。僅考慮個人所得税,不考慮其他税費。請提出納税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在方案一下,

關先生每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30000×(1-20%)×20%4800(元)

在方案二下,

關先生每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3000-800)×20%×10=44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税=48004400=400(元)。

文章來源:税收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