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 上交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2021〕119號)。經查明,2021年2月8日,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工股份”,688233.SH)披露股東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航天科工創投”)的減持計劃,航天科工創投擬在2021年2月22日鎖定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減持不超過神工股份總股本12%的股份。本次減持前,航天科工創投持有公司股票3514.1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1.96%。
2021年7月3日,航天科工創投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於2021年2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票870萬股,累計減持比例5.44%。其中,2021年2月24日至6月25日期間,累計減持80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期間,繼續減持7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44%。綜上,航天科工創投在股份減持比例累計達到5%時未及時公告並停止交易,違規交易股票數量為70萬股,違規比例達到總股本的0.44%。
航天科工創投作為神工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未按規定在變動比例達到公司發行股份5%時停止減持並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神工股份前身為錦州神工半導體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7月24日。2020年2月21日,神工股份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碼688233。公司主營業務為半導體級單晶硅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截至2021年6月30日,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644.1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6.52%,為神工股份第三大股東。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相關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促進公司規範運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2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告內容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人員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要求,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則、向本所作出的承諾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1〕119號
關於對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經查明,2021年2月8日,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股東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航天科工創投)的減持計劃,航天科工創投擬在2021年2月22日鎖定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減持不超過公司總股本12%的股份。本次減持前,航天科工創投持有公司股票35,141,7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1.96%。
2021年7月3日,航天科工創投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於2021年2月24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票870萬股,累計減持比例5.44%。其中,2021年2月24日至6月25日期間,累計減持80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期間,繼續減持7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44%。綜上,航天科工創投在股份減持比例累計達到5%時未及時公告並停止交易,違規交易股票數量為70萬股,違規比例達到總股本的0.44%。
航天科工創投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未按規定在變動比例達到公司發行股份5%時停止減持並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股東航天科工創投在規定期限內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4.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錦州神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航天科工軍民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股東應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