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買私募,鉅虧近60%!投資者狀告券商,判決來了

又有投資者因投資虧損將公司告上法庭!

近期,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例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案,來自上海的黃先生因花費300萬元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到期後卻虧損過半,而怒將公司告上法庭,並要求賠償損失。

300萬買私募,鉅虧近60%!投資者狀告券商,判決來了

具體情況梳理如下。

投資300萬損失超58%

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25日,上海的黃先生與華鑫寬眾投資有限公司簽署了《華鑫寬眾雙創1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雙創1號基金合同》),認購基金金額為300萬元,認購費用為認購金額的1%,基金的存續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12月28日,黃先生向華鑫寬眾公司支付了認購金額及認購費用合計303萬元。

據瞭解,黃先生購買的華鑫寬眾雙創1號私募產品,於2019年1月因存續期屆滿而進入清算階段。

黃先生認為,自己作為一名普通的投資者,輕信了華鑫寬眾公司所謂“穩健增值”的誤導性陳述,而與公司簽訂了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於每個會計年度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向投資人出具基金年度管理報告;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等等。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華鑫寬眾公司於2021年之前,從未向其出具過管理報告;華鑫寬眾公司僅將基金投向了兩個項目,根本起不到分散風險的作用,“嚴格控制風險”更是無稽之談。

黃先生還表示,華鑫寬眾公司僅於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9日分別向他支付了99.21萬元和24.74萬元,導致他投資本金損失約176萬元。因此華鑫寬眾公司應當賠償其上述違約176萬元的損失。而華鑫證券作為基金託管人,同時持有華鑫寬眾公司100%的股權,應當對其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華鑫寬眾:符合相關要求

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對此,華鑫寬眾公司辯稱,其一,投資目標屬於投資預期或願景的範疇,即使最終結果未能達到預期,不意味着基金合同中不能設定投資目標。況且,“力爭”這種措辭不屬於絕對性表述,黃先生不可能因此而被誤導。此外,“誤導”本身不會產生損失,“誤導”僅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事由之一。

其二,華鑫寬眾公司已通過網站披露了管理報告,並未違反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退一步講,即使華鑫寬眾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其三,2016年1月20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了案涉基金的投資範圍。無論法律法規、監管要求還是基金合同,都沒有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必須投向多個項目。據此,案涉基金投向兩個項目並不構成違約。

其四,雙創1號基金目前仍在清算過程中,且已向黃先生分配兩筆清算款項。只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最終確認黃先生的損失,並避免其重複受償。

綜上所述,黃先生以違約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華鑫寬眾公司賠償損失176萬元,並無相應依據。華鑫寬眾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此外,華鑫證券方面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華鑫證券公司不應對華鑫寬眾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況且,華鑫寬眾公司不應賠償黃先生損失。退一步講,即使華鑫寬眾公司應承擔本案債務,華鑫寬眾公司也有相應清償能力,華鑫證券公司不應基於公司法規定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也請求法院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在確認相關事實後表示,黃先生與華鑫寬眾公司簽訂的《雙創1號基金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無效情形,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華鑫寬眾公司將案涉基金投資於兩個項目,並不違反合同約定。在案涉基金合同履行過程中,華鑫寬眾公司系依據投資人的委託而對其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在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後,華鑫寬眾公司僅負有依據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向投資人分配的義務,並不負有以自有財產向投資人支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的義務。

案涉《雙創1號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亦在多處揭示了投資風險,履行了相應的適當性義務。案涉基金存續期限屆滿後,不存在保證投資人獲得投資收益或者保證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約定。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華鑫寬眾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無法證實華鑫寬眾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也無法證實華鑫寬眾公司存在怠於清算情形。更為關鍵的是,黃先生在本案中提起的系違約賠償訴訟,即使華鑫寬眾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該行為與黃先生的投資本金損失並不存在任何關聯。

此外,華鑫寬眾公司提供的清算報告證實案涉基金尚有長期投資未退出,黃先生的投資損失尚無法確定。故黃先生主張華鑫寬眾公司賠償本金損失176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並無任何依據,本院難以支持。華鑫證券公司也不需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先生作為適格投資者,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最終,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一審判決駁回黃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9萬元由黃先生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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