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罰單裏的保險業:兩機構被罰超百萬 違規營銷成“重災區”

與“開門紅”提前打響相伴的是,監管部門對保險代理人培訓、營銷亂象的重視。11月2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發現,10月保險業(以處罰落款時間為準)共接收罰單50張,罰款金額超800萬元。在被罰主體中,保險中介機構被開罰單張數依然較為突出,且有兩家機構被限制或者停止開展業務;在被罰事由方面,除了虛假、不實的材料編制、業務記載之外,違規返傭、違規宣傳等保險營銷相關罰單在壽險及保險中介機構中更為常見。

業內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保險營銷亂象的重視與壽險業提前的“開門紅”大戰有關。而近日,銀保監會出台的相關文件,不僅為“開門紅”營銷“降温”,還提前預警營銷盛典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亂象,引導壽險業均衡發展。

10月罰單裏的保險業:兩機構被罰超百萬 違規營銷成“重災區”

兩險企被罰金額超百萬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10月銀保監繫統向保險業發佈50張罰單,合計罰金810.9萬元。其中,銀保監會機關未發佈罰單;銀保監局發佈罰單37張,罰金合計634萬元;銀保監分局發佈13張,罰金合計176.9萬元。在總罰單數和罰金方面,10月罰單相較此前均有所下降。

在被罰主體方面,保險公司合計被罰金額和被開罰單張數均超過保險中介機構,不過保險中介機構被開罰單張數依然突出,合計18張罰單,罰金123.2萬元。在被罰的保險公司中,財險公司被開22張罰單,合計罰金571.3萬元;壽險公司被開罰單8張,合計罰金101.4萬元。此外,有兩家非保險機構合計被罰15萬元。

具體來看,兩家機構被罰金額超過百萬元,被罰金額數最大者為中國人保,高達205.3萬元,其中,人保財險10月合計被罰204萬元,被開5張罰單;人保健康被開1張罰單,合計罰金1.3萬元。其次為中國太保3張罰單合計被罰145萬元,均為太保財險領罰款。

梳理被罰原因發現,由於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昌平支公司、海淀營業部、大興支公司合計被罰167萬元;由於印製並使用與產品備案條款實際不符的宣傳材料,該公司綿陽市分公司合計被罰16萬元等。

而太保財險被罰主要原因,則包括太保財險日照中支違規返傭、利用保險經紀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被罰61萬元;太保財險浙江分公司因借款人意外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被罰42萬元;太保財險温州分公司因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也被罰42萬元。

違規營銷成“重災區”

從業務角度來看,除了編制虛假材料以及資料、數據記錄不真實這類亂象依然為監管重點外,各種各樣的保險營銷違規行為在10月罰單處罰事由中也愈發突出。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與保險營銷、保險代理人管理相關處罰依然突出,包括9張違規返傭罰單,以及一張關於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罰單,2張關於違規宣傳的罰單、2張關於超越代理權限代理車險業務的罰單。

此外,關於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以及利用業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較為常見。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在10月,違規返傭、違規宣傳、代理人培訓不規範行為多發於保險中介機構之中,所涉機構主要包括盛世大聯保險代理以及泰康人壽、人保健康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表示,個人保險業務更需要積極展業來激發需求,所以違規的頻率更高。其中,壽險展業的多是個人營銷員,車險業務多通過專業中介。

王向楠表示,10月監管對於保險營銷過程的關注,與業內“開門紅”陸續提前打響有關,並建議監管應歡迎投訴,嚴厲處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稱,壽險公司相比財險公司更依賴保險代理渠道,因此違規現象中壽險公司高於財險公司也實屬正常。

“10月監管對保險營銷的關注應該在一定程度上與‘開門紅’大戰提前有關,畢竟大戰提前就意味着競爭提前,違規的現象也就會有所抬頭。”李文中認為,在嚴監管的大背景下,監管機構當然希望在剛有苗頭的時候就加強監管,起到威懾效果,減少違規現象的出現。

劃六大重查目標

對於日漸抬頭的營銷亂象,李文中建議,首先,監管機構一方面需要依法依規對違規現象進行打擊;另一方面要做好保險消費者教育與引導;其次,消費者也需要認識到保險公司惡性競爭下的某些承諾是難以兑現的,避免被誤導。

實際上,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確實下發了《關於加強規範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陸續打響的“開門紅”圈出六大“禁地”,並喊話壽險業均衡發展。

其中,“六大亂象”具體包括:承保過程中異化保險產品功能,將不同保險產品功能錯配,進行捆綁銷售;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通過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產品促銷;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在宣傳、銷售新型產品時,僅按照高、中檔水平演示保單賬户利益;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詆譭同業商譽,對同業人員進行“惡意挖腳”等。

此外,《通知》強調,要摒棄片面追求規模和業績、以高費用換取短期業務發展的經營思路,迴歸風險保障本源,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合理規劃全年發展任務,平衡業務發展節奏,有效防控經營風險,促進人身保險市場平穩、健康高質量發展。

同時,要以保險消費者需求為中心,公平合理設計保險產品,以保險基本原理為根本,嚴格按照產品監管制度要求開發設計人身保險產品,突出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功能,不斷優化產品供給,滿足消費者真實需求,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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