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思軟件違規虛增利潤 實控人張文豪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了關於對廣州唯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張文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8號)。廣東證監局對廣州唯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思軟件,833953)進行了專項核查,發現唯思軟件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2月至6月期間,唯思軟件以發展“奪寶獵人”遊戲項目代理人的名義,收到王某華、雷某等人通過其本人或他人賬户轉入的160萬元代理款,公司在有關業務未實際開展的情況下進行了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有關規定。
上述行為,導致唯思軟件2017年年報虛增收入(不含税)150.94萬元,虛增利潤150.94萬元,分別佔當期經審計收入1707.10萬元、淨利潤998.34萬元的8.84%、15.12%,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唯思軟件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文豪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唯思軟件、張文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唯思軟件、張文豪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唯思軟件是一家集競技遊戲平台和競技遊戲軟件的研發、運營及服務為一體的軟件公司,成立於2004年9月2日,註冊資本4513.92萬元。唯思軟件於2015年10月30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833953,主辦券商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後於2019年4月17日變更為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司2020年半年報顯示,張文豪為唯思軟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69.98%;並於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唯思軟件董事長、總裁。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18號
關於對廣州唯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張文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唯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張文豪: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等規定,我局對廣州唯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思軟件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核查,發現唯思軟件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2月至6月期間,唯思軟件以發展“奪寶獵人”遊戲項目代理人的名義,收到王某華、雷某等人通過其本人或他人賬户轉入的160萬元代理款,公司在有關業務未實際開展的情況下進行了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有關規定。
上述行為,導致唯思軟件2017年年報虛增收入(不含税)150.94萬元,虛增利潤150.94萬元,分別佔當期經審計收入1707.10萬元、淨利潤998.34萬元的8.84%、15.12%,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唯思軟件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文豪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唯思軟件、張文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