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人身險產品73條“負面清單”出爐,你買的保險踩雷了麼?

由 喜東付 發佈於 財經

保險產品條款過於複雜看不懂?申請身故保險金竟然還要提供火化和喪葬證明?出現交通意外,還要提供交通工具客票才能理賠?

針對這些不合理的保險產品設計與規定,1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在2018年“負面清單”版本基礎上進行升級,共計73條。進一步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悉,銀保監會未來每年會定期發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不斷強化信息披露作用,進一步提升產品監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我國已是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現有90家人身險法人機構。今年1~11月,人身險保費收入3.1萬億元,佔保險業的74.1%,同比增長7.4%。

整頓常態化

目前,我國有3億人購買長期人身險保單,被保險人接近6億人,商業人身保險覆蓋面達到42.7%,風險保障總額超過1000萬億元。但需注意的是,人身險在產品供應、保障水平等多個方面仍存在不足。

近年來,監管部門也在一直加大對人身險違法違規行為和市場亂象問題的打擊力度。記者注意到,近年來,銀保監會多次曝光保險公司人身險產品問題,多家保險公司也相繼被警示、點名。

比如,2020年7月,銀保監會曝光人身險產品開發銷售七大問題,涉及問題險企共20家;2020年12月31日,又有30餘家險企因產品存在缺陷被曝光。

對於列入“負面清單”的險企,銀保監會強調,下一步,將持續從嚴監管產品,充分發揮產品通報、“負面清單”等機制的長效作用,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對通報次數多、問題屢查屢犯的公司,採取包括監管約談、監管問責並公開披露處理結果等一系列監管措施,馳而不息規範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

新增21項負面內容

2018年,銀保監會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並曾發佈過舊版“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要求險企對照這一清單,切實查擺行業在售存量產品問題,進行全面徹底的核查清理,不留死角。記者注意到,此次“負面清單”是在2018年版本的基礎上彙總編制。

銀保監會稱,各公司應當認真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各公司應當在日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監管規制、“負面清單”等監管要求,認真做好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實承擔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與2018年版本相比,銀保監會在結合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等工作基礎上對舊版進行了修訂,新增內容共涉21條。新版內容更為具體,在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方面都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其中,在產品條款表述部分增加了8項內容。

比如,針對理賠問題,新版負面清單羅列出目前保險產品條款中對於理賠材料的不合理要求。

一是,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做出解釋;

二是,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當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

三是,人壽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身故保險金申請除提供死亡證明和户籍註銷證明外,還需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在產品責任設計方面新增6項內容。比如,附加兩全保險產品在費率和現價計算時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係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萬能保險產品其萬能賬户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結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健康險被多次“點名”

近年來,健康保險業務一路高歌猛進,年均增速超過30%。特別是疫情發生以來,消費者對健康風險管理需求被激發,健康險也成為拉動保費增長的主力軍。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健康保險業務累計實現原保費收入7642億元,同比增長16.4%。不過,短險長做、保額虛高、無序競爭等行業亂象也接踵而至。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短期健康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面臨四大突出問題:一是部分產品缺乏定價基礎,保額虛高;二是部分公司銷售行為不規範,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銷售,一旦賠付率超過預期就停售產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三是核保理賠不規範;四是無序競爭,不利於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健康保險消費觀念。

新版負面清單對健康險也有涉及。比如,在產品條款表述上,銀保監會指出,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症狀或體徵作為在等待期後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症狀與體徵均無客觀判定標準,侵害消費者利益。

在產品責任設計上,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置過短;等待期設置過長。在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方面,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誇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説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