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12家上市公司收信披違規罰單 信披規則優化保障投資者權益

本文轉自【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吳曉璐

高質量的信息披露是註冊制改革的核心要務,也是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體現。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上表示,註冊制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發行條件更加精簡優化、更具包容性,總體上是將核准制下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事項轉化為更嚴格、更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

3月19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同時明確自願披露原則的相關要求,針對性完善“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等。

監管層持續“零容忍”打擊信披違規行為。《證券日報》記者據上市公司公告梳理,截至3月24日,今年以來,有12家A股公司因信披違規收到證監會或地方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事先告知書,其中8家為財務造假。

細化上市公司信披要求

督促董監高盡責履職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管理辦法》提出了更明確、細緻的要求,並對濫用自願披露“蹭熱點”等行為進行約束。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管理辦法》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為細緻、明確的要求,能夠提升信息披露的質量,能夠讓投資者更好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從而約束信息不對稱,有效維護市場知情權,推進資本市場的公開化和公平化建設。

“《管理辦法》增加了自願性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即自願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願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李湛表示,從對於上市公司信披基本要求新增的內容可以看出,此次修改的目的在於影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能更便於投資者解讀,同時對於自願性信息披露,更是希望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更有價值。

《管理辦法》還細化了“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在完善定期報告制度、細化臨時報告要求及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中均新增內容,強化“董監高”的責任。

李湛表示,在完善定期報告制度中,其強調“董監高”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明確規定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此次新增條款,其實是更有利於督促董事、監事盡責履職,同時也是對於董事、監事的責任進行施壓,並進一步嚴肅定期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在細化臨時報告要求中,《管理辦法》更加完善了對於重大事件的情形的披露時點,是對於“董監高”責任及義務的進一步落實。

田利輝認為,這次修訂強化了“董監高”的公司治理責任。實際上,《管理辦法》明確如果“董監高”沒有異議,那麼“董監高”有責任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此外,《管理辦法》試圖阻斷“董監高”等企業重要人士的信息優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時點。“董監高”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有助於減少內幕交易,提升市場公平。

信披規則不斷優化

旨在保護投資者權益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信披規則不斷優化。除了《管理辦法》,今年1月份,為進一步提高行業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深交所先後發佈食品及酒製造等5件行業信息披露指引和通信、網絡安全2件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上交所對16項行業信息披露指引進行了修訂。

田利輝表示,註冊制下,信息披露的質量是市場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提升信息披露質量,重在完善信息披露規則,明確信息披露主體責任,清晰信息披露程序和流程,不斷細化優化信息披露的細節。《管理辦法》的推出能夠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李湛表示,隨着資本市場重大改革的推進,資本市場生態的逐漸變化,市場各方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提高,這將推動信披制度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與此同時,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將成為未來A股邁向國際化的重要支撐,有助於打造良好的優勝劣汰市場生態,使得市場資源可以得到充分的優化配置。另外,還應當強化信息披露及傳遞制度,讓中小投資者能有效、及時獲得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從而減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所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確保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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