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7日電 6日,深交所向武漢中元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股份)徐軍紅、竇寶成下發監管函。
截圖來源:深交所網站
監管函顯示,武漢中元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23年9月14日披露的《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徐軍紅、竇寶成於2023年8月18日簽署了《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徐軍紅將持有的洛陽華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華世”)66%股權轉讓給竇寶成,股權轉讓後,竇寶成持有洛陽華世100%的股權,上述股權轉讓於2023年8月29日辦理股東信息工商變更登記,徐軍紅不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徐軍紅、竇寶成未將上述事項及時告知公司,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公告披露滯後,此外,截至目前,徐軍紅仍未按照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以公告。
深交所指出,徐軍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以及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2.3.10條、第5.1.1條、第5.3.4的規定;竇寶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深交所請徐軍紅、竇寶成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中新經緯注意到,9月14日,中元股份在《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還稱,徐軍紅作為收購人在18個月內將間接持有的中元股份股票及表決權轉讓,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竇寶成在受讓洛陽華世股權時擔任公司董事,其受讓洛陽華世股權的行為構成管理層收購,應當按照管理層收購履行相關程序和義務。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竇寶成未按照管理層收購履行相關程序和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洛陽華世和竇寶成目前均存在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情形,洛陽華世無法行使根據《表決權委託協議》受託的表決權。基於以上原因,公司原實際控制人解除《表決權委託協議》,撤銷表決權委託,將原委託予洛陽華世的公司99549997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20.70%)的表決權收回由原實際控制人行使。上述委託投票表決權收回後,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原實際控制人即尹健、盧春明、鄧志剛、王永業、張小波、尹力光、劉屹、陳志兵八位一致行動人。
公司官網顯示,武漢中元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經營業務已拓展至智能電網、醫療健康和產業投資領域,現有十家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在智能電網業務方面,公司主要圍繞智能變電站、智能配網、新能源應用研發、製造、銷售用户所需產品並提供相關服務,醫療健康業務方面,主要從事醫療信息化及臨牀體外診斷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與服務。
業績方面,中元股份發佈的三季度業績公告顯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營收約2.84億元,同比增加5.98%;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4619萬元,同比增加154.51%。
二級市場上,截至6日收盤,中元股份漲1.15%,報6.16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