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打光神器”生鮮燈的美化,原本不新鮮、發白的肉類產品一下有了“血色”。7月27日,北京商報記者隨機走訪發現,不僅肉類產品上方懸掛着生鮮燈,蔬菜、水果、海鮮、熟食等也同樣使用,且為了配合不同場景,生產商家銷售着不同顏色的生鮮燈。隨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公佈,生鮮燈的使用將被約束、管理。分析指出,規範生鮮燈使用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具體執行標準仍需根據情況及時調整。
商家:不用,生意就落後了
生鮮燈“禁令”發佈後,市場情況如何?在數家超市、菜市場,生鮮燈的使用較為普遍,大部分出售肉類產品的商家檔口前均掛有紅色外殼的照明燈,且可明顯看出燈光呈紅色。同時,在部分水果店、海鮮店、熟食店等,北京商報記者也看到了非常規的照明燈,如水果店使用黃光、蔬菜類產品則使用偏綠的光源。
在朝陽區一家菜市場內,所有售賣肉類的商家都懸掛了紅色生鮮燈。一位店主告訴記者,自家門店使用生鮮燈已有些年頭。“最開始我們都用正常的照明燈,後來市場裏有店家開始用這種燈。”她邊説邊指了指頭頂的燈具,“別人用了之後肉看起來比我們的新鮮,我們不用的話生意就落後了。”
從科學的角度來説,生鮮燈並不具備保鮮作用,也無法驅趕飛蟲,而是通過改變產品的呈現顏色使消費者產生錯覺,進而分辨不出產品的真實情況。多年以來,市場上的商家長期使用生鮮燈,消費者對這一問題的態度只能由“不滿”轉向“妥協”。
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消費者發帖表示由於商家使用生鮮燈,導致無法看出肉質是否新鮮,最後買到不新鮮的產品;也有消費者“支招”稱,自己遇到這種情況會使用手機閃光燈照射,以此辨別新鮮與否。
銷售:顏色不同適用不同品類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佈了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其中,《辦法》第七條明確指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該《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生鮮燈從生產到使用已形成完備鏈條,生產廠家的宣傳、商家同行的推薦,都使相關店家自動配置生鮮燈。一家熟食店的店主也對記者表示,網上宣傳生鮮燈説可以促進食慾、增加銷售,他便也配備了生鮮燈。
在某批發平台,記者發現大量生鮮燈相關產品,銷量低單品可售出上百件,銷量高的則近5000件。在一家已售4300多件生鮮燈的店鋪裏,生鮮燈的鏈接包含了10款不同顏色的燈具,據店家介紹,暖黃光效果適合水果、麪包等產品,顯得有光澤;暖紅光適用於熟食、燒鴨、滷味等,顯鮮;淡藍光適用於水產、冰鮮等產品。這一套“組合拳”打下來,消費者已防不勝防。
實際上,迷惑消費者的障眼法行為並不利於長久經營。資深連鎖產業專家文志宏表示,從商家的角度來説,使用生鮮燈造成消費者錯覺,誘導消費,這種情況可以促成短期的購買行為,但卻不利於商家誠信形象的樹立,“商家想促進銷售,要通過誠信經營、經營策略的改進來實現”。
目前,《辦法》尚未正式執行,商家使用生鮮燈的行為在現階段是否合法呢?對此,上海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建坤錶示,尚未實施的法規不得作為法律來運用,但《辦法》是對法律規定的進一步明確,《辦法》是否實施,都不影響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認定。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身權益。
《辦法》實施後,對於售賣生鮮燈還突出宣傳“美顏”作用的商家來説,王建坤指出,“明知違法行為而提供幫助也有可能被行政處罰”。
措施:執行標準待細化
《辦法》的出台,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促進作用。文志宏表示,由於生鮮燈混淆功能明顯,容易對消費者的認知造成較大影響,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目前對生鮮燈使用進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對於部分商家來説,用回常規燈具或許是更好的選擇。雖然自家檔口前掛了五六個生鮮燈,但上文提及的店主表示,對於這一規定他持支持意見。“每天看着紅光做生意,我的眼睛看東西有些模糊了。”他還透露,這些燈具價格並不便宜,將近100元/個,有的質量不好不到一年就要更換,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營成本。
也有商家表示,《辦法》的落地仍需要更細緻的執行細節。一位連鎖超市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的規定中暫未明確細節內容,如燈的色温區間數值、不同燈光使用的約束等,故對照場內的燈光設施是否合規、選擇合適的設施具有一定執行難度。
不過,王建坤認為,涉及到度的問題,並不一定非要通過具體量來規範,《辦法》中對於這一問題的辨別標準為:真實色澤等感觀性狀造成明顯改變。“這就是説無論色温多少,只要具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即達到了違法認定的標準。”
此外,與商家端的自我約束相比,能否追溯生產廠家的相關標準也成為討論點。“我們的燈具是從廠家處統一定製的,在進貨環節,廠家已對不同的區域燈光有了相關標準,按照蔬菜、水果 、肉類進行分類。”該負責人表示,“如果需要更換設施,實際上需要與廠家協商,從廠家處開始調整、改進。”
北京商報記者 趙述評 胡靜蓉/文並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