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在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上市機制展開諮詢

中新社香港9月17日電 (記者 王嘉程)香港交易所17日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為45天。諮詢文件指出,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根據諮詢文件,就進行SPAC併購交易前的建議,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香港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

併購交易方面,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等。而若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佈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因此在是次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SPAC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

香港特區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峯當日接受中新社採訪時表示,SPAC上市公司首先可以籌集一定程度的資金,於兩年到三年內用於合併或收購某些有前景的公司。籌集後的資金將受到證監會監管,若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完成併購交易,則資金及利息須返還股東。

他指出,SPAC上市機制的好處在於手續簡單、所需時間較短、成本相對較低,讓中小企業能夠較為方便地上市,有利於中小企業的集資。新加坡方面在約兩週前也發佈了有關公告。

張華峯提到,過往相關諮詢時間會在2個月到3個月,但是次縮短至45天,可見特區政府及相關機構都非常用心推動。

香港證監會發言人同日表示,期待就建議的SPAC上市機制展開的公眾磋商。證監會將與港交所緊密合作,在制定適合香港的SPAC上市框架時,充分考慮市場意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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