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督導與責任查處雙管齊下 上交所強監管護航債市高質量發展
上交所近日借鑑科創板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的實踐經驗,已啓動對個別公司債券申報項目的現場督導試點工作。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這次開展現場督導,是要嚴把債券入口關,推進上交所債券市場全鏈條風險防控機制,實現審核准入、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的有機協同,推動債券市場平穩發展。
同期,上交所對外公告,對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管理存在的違規行為,予以公開譴責,對其主承銷商及受託管理人、律師事務所予以書面警示。這是繼前期對華晨及相關機構採取相應自律措施之後,上交所又一次對公司債券違規行為主動“亮劍”。
專家表示,此次現場督導與責任查處雙管齊下,其目的是要把握好防風險與促發展的辯證關係,努力培育債券市場誠信文化,維護好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
啓動債券發行業務現場督導
記者從上交所瞭解到,借鑑科創板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的實踐經驗,上交所近期依規對首批個別公司債券申報項目啓動承銷業務現場督導試點工作。
記者查閲規則發現,現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分別明確了上交所可以在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審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對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監管對象實施現場檢查。
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公司債券註冊制實施以來,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貫徹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理念,審核質量和效率都得到提升。但審核過程中也發現部分發行人存在申報文件編制質量較差、承銷機構盡職調查不到位、合規風控意識較為薄弱等情形。個別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重大疑問,經多次問詢承銷機構仍未給予充分説明。
針對上述情況,在常規債券發行上市審核之外對特定申報項目實施現場督導,體現了以風險為導向的新的機制安排。現場督導一方面是督促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切實履行對申報項目的盡職調查和核查把關責任,提高發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質量;另一方面也能豐富申報環節監管手段,形成有效監管威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重承攬輕承做的傾向。
據瞭解,公司債券現場督導主要聚焦主承銷商盡職調查開展情況。現場督導項目的選取以及現場督導的開展,均把握重大性原則。主要針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主承銷商對影響債券發行的重要事項(包括重大媒體質疑及投訴舉報)的核查程序及結論存在明顯疑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缺陷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主承銷商執業質量及內控機制存在明顯問題等情況。
公司債券現場督導原則上在進場後的一到兩週內完成,現場督導的目標是“查清問題”,通過與主承銷商和相關市場主體的充分溝通,共同核清審核關注事項的事實,引導中介機構更有效地回應審核關注的問題,從而提高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督導過程中,將以中介機構底稿為抓手,現場督導的方式主要包括現場詢問、調閲盡調工作底稿、核對相關證據材料、訪談相關對象、要求中介機構補充核查等。
強監管“零容忍”
寧夏遠高公司債券違約後,上交所立即啓動快速反應機制,開展風險處置工作,對發行人在信息披露、償債保障等方面進行排查,發現違規行為後及時啓動查處工作和自律監管程序,多次會同寧夏證監局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經查實,寧夏遠高主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提供虛假的抵押權備案文件,未能如實披露採礦權抵押備案相關情況;二是未按規定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及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資產發生重大不利變化、董監高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在債券違約之前申請破產重整等事項;三是未按規定履行信用風險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披露債券償債風險並啓動風險化解與處置預案,未能積極配合受託管理人開展風險化解工作。
據此,近日上交所對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對其主承銷商及受託管理人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債券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管理存在的違規行為,予以書面警示。
上交所相關人士指出,對寧夏遠高違規行為的查處,彰顯了上交所強監管“零容忍”,護航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決心。特別是在壓實中介機構職責,督促各方歸位盡責方面,上交所將受託管理人作為信用風險防控體系的核心,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公司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負有重要職責;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機構,對於法律相關的事項具有特別注意義務,對相關事項具有不可推卸的核查職責。對於未能履職盡責的中介機構及時查處,依法追究其責任,督促資本市場“看門人”歸位盡責,是維護市場秩序、形成良好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