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普醫療發可轉債未完成承諾 實控人蒲忠傑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9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傑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34號)》。經查,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普醫療”,300003.SZ))於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時,承諾處置樂普(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資產,並補充承諾將在六個月內採用對外轉讓、註銷等方式完成資產處置。

  截至2021年7月6日,樂普醫療未完成上述承諾事項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諾變更程序。樂普醫療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樂普醫療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蒲忠傑作為公司董事長,對公司該違規事項負責,現對蒲忠傑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樂普醫療應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公開承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6月11日成立,於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300003。樂普醫療2020年年報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技術總監為蒲忠傑。樂普醫療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傑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34號

  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傑:

  經查,你公司於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時,承諾處置樂普(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資產,並補充承諾將在六個月內採用對外轉讓、註銷等方式完成資產處置。截至2021年7月6日,你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諾事項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諾變更程序。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蒲忠傑作為公司董事長,對公司該違規事項負責,現對你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公開承諾。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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