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保薦違規收警示函 未督促發行人清理對賭協議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601995.SH)及趙言、黃欽在保薦成都極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監管要求清理相關對賭協議並履行披露義務,未主動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發表專項核查意見。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趙言、黃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金公司官網顯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 03908.HK,601995.SH)是中國首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2015年,中金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成功掛牌上市。2017年,中金與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簡稱“中金財富證券”,原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戰略重組完成,中金財富證券成為中金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中金成功完成引入騰訊作為戰略投資者。2020年,中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掛牌上市。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中金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40.11%。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規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 3 個月到 1 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 個月至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髮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二)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趙言、黃欽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趙言、黃欽: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成都極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監管要求清理相關對賭協議並履行披露義務,未主動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發表專項核查意見。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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