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一湖北潛江市民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今年6月,其59歲母親彭大媽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潛江市澤口營業所辦理存款業務時,被引導稀裏糊塗將錢“存”入了保險公司賬户。其母不識字,原本是去存錢的,但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存銀行與買保是一樣的,結果今年8月31日,彭大媽想取出2萬元時,發現只能取回9000多元。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潛江市澤口營業所。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
彭大媽出示的“存單”顯示,這實際並非“存款”,而是交錢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必須每年交2萬元,連續交三年,到第六年才能取回6萬元現金和5000多元利息。
9月3日,給彭大媽辦理該保險業務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潛江市張金支局工作人員龔女士稱,給彭大媽辦理保險“是客户同意才給她辦理”,對於“存銀行和買保險是一樣”的説法,她稱沒説過,她當時的含義是指“存儲方式一致,都是到銀行去存”。
一段彭大媽兒子與郵儲銀行工作人員交涉的錄音顯示,現場工作人員表示,當時他們給彭大媽展示了保險條款,但並不清楚彭大媽是否識字。
有律師認為,郵儲銀行工作人員向彭大媽銷售保險的行為,若存在誤導(儲蓄)客户的嫌疑,並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彭大媽可以撤銷該合同。而彭大媽作為老客户,也應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義務。
大媽銀行存錢變成買保險
彭大媽今年59歲,她自稱年輕時起就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潛江市澤口營業所存錢,陸續存過三十多萬。近幾年給大兒子帶娃沒掙錢,去年沒帶孩子後,她給餐館洗盤子打工賺了點錢。6月1日,她的一筆1萬元的存款到期了,6月9日,她再次來到該銀行營業所,打算湊2萬元存為定期。
她説,這一次存錢,感覺有點不同,“要手機下載什麼東西,我也不會搞,都是他們(銀行工作人員)搞的,存單也跟過去有點相同。”8月31日,在廣州工作的小兒子回來她把“存單”給兒子看。小兒子馬上發現這不是存單,而是保險單,且共有25頁,但她只收到2頁。
保險單顯示,彭大媽購買的是“大家久安21終身壽險”,保險期間為終身,交費年限3年,保險費2萬元,年交。保險合同成立日期為2021年6月9日。根據保險條款,彭大媽交2萬元後,第一年取出來只能獲得保險的現金價值9749元,第二年再交2萬,如果取出,也只能獲得26049.2元;第三年繼續交2萬元,如果取出只能取56138.6元。如果交滿三年,到第6年再取,則可以獲得65720元。
彭大媽的保險單
彭大媽及其兒子不能接受這樣的“保險”,要求“退款”。9月2日,他們來到郵儲銀行潛江市澤口營業所溝通。錄音顯示,彭大媽説,一開始他們(現場人員)説存錢去ATM機存,“我怕搞不好,就去了櫃枱。我來銀行是來存錢的,定期也好,活期也好,反正我不是來買保險的,你為什麼不告訴我這是保險?”
銀行工作人員説,“阿姨,當時我們跟您説了的,這是我們郵儲銀行代理的大家保險,您不需要跟保險公司打交道。現在定期利息也比較低,這個錢暫時也不用,我就説,(辦這個保險)相當於給自己攢錢養老。一年存2萬,存3年就不用存了。前五年不能取,到第6年要用,你可以取65700多元,之後都可以隨時取。當時都説了的。”
彭大媽説,“是啊,你説的是‘存’啊。但這裏怎麼又變成‘保’了?簡單一句話,我來銀行是來存錢的。不是來買保險的。”
銀行工作人員則説,“是啊,這個錢你交到銀行,就是存到銀行裏啊。通過卡轉賬,現在這個錢還在您賬户裏。現在銀行和保監會合併到一個單位,都屬於金融系統。”
大媽稱不識字,銀行工作人員稱當時不知道
錄音顯示,彭大媽的兒子則認為,“保險是保險,存款是存款。存款是‘存’錢,保險是‘交’費,怎麼是一樣呢?我媽明年哪來2萬元交保險?現在我媽的錢到底是在你們銀行的賬户上,還是保險公司的賬户上?”
銀行工作人員説,“是在保險公司賬户上。這是阿姨同意的。阿姨,我們都跟您説了,當時名字號碼都跟您對了一遍。”
錄音中,彭大媽似乎情緒有點激動,“你們説哪樣好,我就哪樣搞。正規的銀行怎麼能這樣搞,專門騙老人?我要買保險不曉得到保險公司去買啊,要到你銀行裏來買啊。我年輕時一直在你們這存錢,現在帶了幾年娃沒錢存,哪曉得你們現在存錢這麼不安全了?”
銀行工作人員繼續解釋説,“現在這錢也不是説不安全,錢還是存在這裏,只是換了一種方式。這個保險只有我們銀行有權限代理,這就跟存錢是一樣的。(買)銀行保險就是存錢,跟買意外險什麼的完全不同。這個產品保障中長期收益。”
彭大媽的兒子則插話問,“明年她哪來2萬元存?”銀行工作人員則強調,“當時就是這麼跟阿姨説的,阿姨同意啊。”
彭大媽則説,“這個保險單你給我看,我又不認識字。”銀行工作人員説,“您當時沒跟我説您不認得字啊。”
雙方溝通最終無果。彭大媽執意全款退保,該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已經將彭大媽的情況上報公司,正在等待上面的處理。
9月3日下午,澎湃新聞聯繫了給彭大媽辦理保險業務的郵儲銀行龔經理,她表示她也是郵儲銀行工作人員,和另一位經理孫亞麗一起向彭大媽銷售了該保險產品,“當時跟客户已經解釋清楚了”。對於其被指在銷售保險過程中提到“存銀行和存保險是一樣”,她表示,“我沒有這樣説過,兩者有本質區別,但是存儲方式一樣,都是在銀行存。”
向彭大媽銷售保險的銀行工作人員
對於當事人反映的該保險銷售中的其他問題,龔經理稱,“銀行沒有義務向你們(媒體)講什麼。”
律師説法: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
對於上述郵儲銀行和彭大媽之間的糾紛,湖南財瑞律師事務所主任隆文明從法律角度分析:
(1)從售銷主體來講,郵儲銀行是屬於存儲金融機構,但是它又從事保險銷售代理行為,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的規定: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户”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若銀行工作人員説“存銀行和存保險是一樣”,存在誤導(儲蓄)客户的嫌疑,由於郵儲銀行的雙重身份,其工作人為應當更加謹慎地進行保險銷售行為。
(2)從銷售對象的來説:彭大媽已經59歲,馬上就60歲,且她本人稱不識字,根據《中國保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
1.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佈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投保人年齡超過65週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週歲。
雖然彭大媽沒有達到本條規定的年齡,但是由於其自稱是洗碗打工掙錢,若其未來幾年收入不確定的情況下,可參照本條規定第一款的情形,即彭大媽如果確實是投保行為,其保單材料也應該由保險公司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這樣能保障因為客户年齡大、文化程度導致的誤解(錯誤認識),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針對此事的解決途徑,隆文明律師認為,若上述銀行向彭大媽推介購買保險的行為,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對這份保險合同,彭大媽可行使撤銷權。彭大媽的真實意思表示若為在銀行存款,與銀行構成儲蓄合同關係,而非保險合同關係。此外,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向彭大媽這樣的金融消費者推介理財產品時,應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説明義務。”
此外,隆文明介紹,最高法院《九民會議紀要》第76條規定,……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説明義務,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所以,彭大媽在與銀行及保險公司協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情況,其也可以選擇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隆文明認為,本案中彭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銀行存款幾十年的老客户,其應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義務,即分辨存款業務與辦理保險業務的不同,其本身對此事件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