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別機制,7月8日,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我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D-SII)的評估範圍、方法流程和門檻標準。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評估範圍。《辦法》規定,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範圍為我國資產規模排名前10位的保險集團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機構。
二是明確評估指標和權重。《辦法》設計了規模、關聯度、資產變現和可替代性四個維度計12項二級評估指標,四個維度權重分別為20%、30%、30%和20%。其中,規模的二級指標包括總資產和總收入兩項,權重均為10%;關聯度的二級指標包括金融機構間資產、金融機構間負債、受第三方委託管理的資產和非保險附屬機構資產四項,權重均為7.5%;資產變現的二級指標包括短期融資、第三層次資產和資金運用複雜性,權重均為10%;可替代性的二級指標包括分支機構數量與投保人數量、賠付金額和特定業務保費收入,權重均為6.7%。
三是明確評估的具體流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每年向參評保險公司收集評估指標數據,計算各家保險公司加權平均分數(總分10000分),1000分以上的保險公司將被認定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對1000分以下的保險公司,可使用監管判斷決定是否認定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
圖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