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國資委】;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決策部署,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要求,加強中央企業資金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管理,進一步提升防範重大資金損失風險能力,根據《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監督規〔2019〕101號)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資金內控管理體制機制
近年來,一些中央企業集中出現資金管理體系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規範、信息化建設滯後等問題,個別基層單位甚至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暴露出資金內控管理嚴重缺失。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資金內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資金內控有效性為目標,以強化資金內控監督為抓手,以健全資金內控制度體系為保障,落實內控部門的資金內控監管責任、工作職責與權限,明確監管工作程序、標準和方式方法,構建事前有規範、事中有控制、事後有評價的工作機制,形成內控部門與業務、財務(資金)、審計等部門運轉順暢、有效監督、相互制衡的工作體系。
二、切實加強資金內控制度建設
各中央企業內控部門要在推動完善財務資金制度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行業特點、業務模式和經營規模,抓緊建立資金內控監管制度,明確資金內控監管工作原則和任務、職責權限和控制程序,細化資金內控在資金支出、審批聯籤、收支結算、銀行賬户、網銀支付、票據管理、不相容崗位設置、上崗資質、定期輪崗、後續教育等關鍵環節的控制觸發條件和控制標準、缺陷認定標準,確保內控要求嵌入到資金活動全流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及國資委關於資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變化,以及新設立企業(項目部、分支機構)、新開辦業務、資金結算方式更新等情況,及時督促、提示業務部門和財務(資金)部門制定或修訂資金業務管理制度,並對資金業務制度修訂情況進行檢查複核,為有效防範重大資金風險提供製度保障。
三、持續強化資金內控關鍵環節監管
各中央企業內控部門要建立資金內控關鍵要素管理台賬,對企業資金賬户、核心崗位、上崗人員、審批權限、銀行印鑑及網銀U盾責任人等關鍵要素進行限時備案管理。持續跟蹤監測預警資金內控要素異動情況,對資金內控關鍵要素失控、重要崗位權力制衡缺失、大額資金撥付異常等風險第一時間啓動緊急應對控制措施。嚴格銀行賬户和網銀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對特殊銀行賬户開户審批、銀行印鑑及網銀U盾分設管理、銀行賬户和網銀交接程序及密碼定期更換等情況進行評估,確保賬户和網銀安全可控。加強大額資金支付監管,從資金支付額度、支付頻次、支付依據等方面研究設置控制參數,對於短期內向同一賬户多次或單筆支付大額資金、預算外支出、超出預付信用敞口限額支付預付款等異常情形,通過線上信息系統推送或線下報送(未建立財務資金信息系統企業)等方式及時預警風險,糾正違規問題,消除資金風險隱患。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定期輪崗、人崗相適原則,對人員調動、分工調整等情形,內控部門應當出具複核意見;定期開展各級企業資金崗位任職情況巡檢巡評,對資金結算中心等重點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對不符合內控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
四、加快推進資金內控信息化建設
各中央企業內控部門要深度參與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通過完善財務資金信息系統權責設置,落實對財務資金風險監督預警職責,有效發揮信息化管控的剛性約束和監督制衡作用。優化完善現有財務資金信息系統功能,將控制觸發條件和控制標準、缺陷認定標準等內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統,科學設置異常預警條件,強化資金全流程預警監控,促進資金管理活動可控制、可追溯、可檢查,有效減少人為違規操控因素。尚未建立財務資金信息系統或未將相關內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統的中央企業,要抓緊推進有關工作,並於2022年底前完成集團總部及所屬二級子企業、三級及以下重要子企業財務資金信息系統內控功能建設或優化工作,實現對財務資金信息全面有效監控。加大新興技術運用及風險防控,督促財務(資金)部門擴大中央企業銀(財)企直連繫統覆蓋範圍,對因客户指定賬户等特定原因不能實現銀(財)企直連的賬户,研究制定替代內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抽查第三方支付賬户監管、餘額歸集及對賬管理情況,嚴控資金支付風險。
五、有效開展境外資金風險管控
各中央企業內控部門要結合所屬境外單位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和本企業內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境外資金內控監管體系。完善境外資金內控監管制度,明確境外大額資金審核支付、銀行賬户管理、財務主管人員委派、同一境外單位任職時限、資金關鍵崗位設置等方面要求,細化資金內控預警觸發條件,促進境外資金合規管理。加強境外資金風險防範,督促境外單位及時蒐集所在國家(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安全、輿情等國別風險信息,對發生外匯管制、匯率大幅波動、通貨膨脹率快速攀升等情況,及時做好重大資金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加大對境外單位大額資金監督力度,對大額資金的決策程序、資金調度、資金收付渠道、資金支付聯籤及銀行賬户變動、境外項目佣金管理等情況建立備案跟蹤內控機制,對出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保障境外資金安全。
六、認真做好資金內控體系監督評價工作
中央企業內控工作要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規範評價方法,提升評價質量,促進資金內控體系持續優化。每年對資金內控體系有效性開展全方位、全覆蓋自評工作,深入揭示風險問題,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風險管控長效機制。對新興業務(開展三年內)、高風險業務以及風險事件頻發領域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內控自評,評價重點包括資金管理制度建設、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大額資金撥付程序、網銀U盾管理等內容。有效推進“上對下”資金內控體系監督評價工作,將資金管理制度健全性、內控體系執行有效性、關鍵崗位制衡性、信息系統剛性約束等作為監督評價重要內容,查找內控缺陷和風險隱患,確保集團對全部子企業每三年至少評價1次。加大資金內控體系監督評價結果在幹部管理、考核分配等工作中的運用力度,強化問題整改工作,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加強整改工作跟蹤檢查力度,持續完善資金內控體系。對因資金內控缺失、未執行資金內控制度等造成資產損失的中央企業,嚴肅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企業資金內控監管制度,於2021年7月30日前報送國資委綜合監督局。
各地方國資委可參照制定所監管企業資金內控管理相關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