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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達藥業董事長葛建利總經理盧剛收警示函 信披不完整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誠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近期,誠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達藥業”,301201.SZ)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回覆投資者關於與輝瑞公司相關業務時,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紹和反映PF-07304814中間體實際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董事長葛建利、總經理盧剛、董事會秘書楊曉靜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葛建利、盧剛、楊曉靜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誠達藥業於2022年1月2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2年1月20日,葛建利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626.96萬股,持股比例27.17%。

  公司上市公告書顯示,葛建利自2020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任公司董事長,發行前,葛建利直接持有公司36.22%的股份,為公司的控股股東。盧剛通過嘉善匯誠間接控制公司2.87%的股份;盧瑾通過嘉善和誠間接控制公司2.27%的股份。盧剛系葛建利之子,盧瑾系葛建利之女。葛建利、盧剛和盧瑾三人合計直接和間接控制公司本次發行前41.36%的股份,為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誠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誠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葛建利、盧剛、楊曉靜:

  近期,誠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回覆投資者關於與輝瑞公司相關業務時,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紹和反映PF-07304814中間體實際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董事長葛建利、總經理盧剛、董事會秘書楊曉靜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葛建利、盧剛、楊曉靜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