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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醫藥回覆深交所問詢函:董事長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但不影響正常履職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財經

經濟導報記者 杜海

  未名集團所持股權拍賣進展如何?公司董事長潘愛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針對深交所發出的問詢,未名醫藥(002581)於6日回覆稱,公司董事長潘愛華的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不影響其正常履職。

  據悉,未名醫藥於2020年12月28日收到深交所的問詢函。該問詢函顯示,近期有投資者投訴説,未名醫藥控股股東未名集團與浦發銀行天津分行存在股票收益權質押回購違約糾紛,浦發銀行天津分行依據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作出的《執行證書》,向山東省淄博市中院申請執行。法院已於2020年11月14日作出司法拍賣判決,並定於2020年12月15日對未名集團持有的5350萬股股份進行司法拍賣,但公司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項及進展。此外,相關投訴還稱,未名醫藥董事長潘愛華、董事羅德順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具備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

  對此,未名醫藥在回覆函中表示,根據公司控股股東反饋及阿里拍賣平台信息顯示,淄博市中院於2020年12月15日10時起至2020年12月16日10時止,對未名集團持有的公司股份5350萬股進行司法拍賣,因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前已中止拍賣。截至目前,就控股股東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被司法拍賣事項,公司未收到未名集團提供的與司法拍賣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裁判文書,公司亦未收到未名集團關於上述相關事項的通知。控股股東因未獲取司法拍賣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裁判文書,導致公司無法對上述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此外,經未名醫藥查詢,公司董事羅德順沒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影響其任職資格及正常履職;經查詢,公司董事長潘愛華因未名集團及未名集團下屬子公司債務未清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名醫藥稱,《公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中,並沒有規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公司董事長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影響董事長正常履職,亦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及規範運作。

  但是,對於未名醫藥此番所涉相應事項,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稱,該所律師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潘愛華及羅德順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經查詢,潘愛華存在4宗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羅德順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另經查詢,潘愛華存在181宗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信息,羅德順個人並沒有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信息。

  綜合目前所查詢到的潘愛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來看,有3宗案件列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金額(合計超過了6900萬元),潘愛華均因擔保而對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潘愛華不是該等債務的主債務人,潘愛華在該3宗案件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原因均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另1宗案件沒有列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金額,潘愛華在該宗案件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原因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從該等案件的債務金額來看,潘愛華所負債務的絕對金額相對較大,但是否已經超過其正常償還能力,本所律師目前尚難以判斷。”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表示,基於潘愛華目前存在4宗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且存在多宗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信息,“從審慎角度考慮,本所律師認為,潘愛華所負債務情況如果無法在短期內處理解決妥當,將有可能會影響其參與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從而不適宜繼續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在此情況下,未名醫藥可以依法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罷免其所擔任的董事長和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