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木木
*ST輝豐於2018年4月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蘇證調查字 2018029 號),並在2019年12月2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 號)》。隨着公司違法事實的確定,*ST輝豐也面臨投資者的訴訟。
2020年10月12日,*ST輝豐發佈了關於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167名原告訴訟請求總額為127,029,059.4元。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均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積極應訴並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由此可見,隨着*ST輝豐調查結果的塵埃落定,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已經開始維權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間買入,並在2018年4月24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登錄證券市場紅週刊官網,通過“民間維權”頻道進行在線維權,參與由《證券市場紅週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徵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更多維權個股詳情請見:證券市場紅週刊官網 民間維權欄目。
關於公司具體的違法情況,從之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中看到: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於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輝豐股份關於公司高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仲漢根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對季自華、奚聖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對孫永良、卞祥、楊進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對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據“天眼查”顯示,*ST輝豐的主營業務為化學農藥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接下來,我們仍將持續跟蹤相關事件的進展,而符合維權條件的中小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相關合法途徑進行維權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