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互聯網貸款不得用於購房、炒股 消費類個人信貸額度不超20萬

由 公西成化 發佈於 財經

銀保監會網站5月9日消息,為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重點內容

互聯網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將消費者保護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

三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

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

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互聯網貸款定義範圍內的貸款。

不得用於購房、股票等投資

《辦法》規定,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辦法》強調,互聯網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認為,將互聯網貸款額度上限設定為20萬,反映出監管正努力在促進居民消費和控制貸款用途之間取得平衡。就消費用途而言,由於購車、裝修等大額消費必須走線下,互聯網貸款渠道中20萬元額度已能滿足幾乎所有消費需求。

薛洪言強調,大額消費貸款的主要問題集中在資金流向難以控制上,現實中,很多大額消費貸款被提取出來,並未用於消費,而是流入股市、樓市及其他理財投資渠道,給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途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也變相提高了居民槓桿率,並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樓市泡沫。在這種情況下,將互聯網貸款上限設置為20萬,既能滿足各方對消費貸款促消費的訴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費貸款資金流入股市樓市的壓力,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槓桿率的增速。

審慎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

互聯網貸款業務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

二是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範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户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三是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户產生品牌混同。

四是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

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嚴禁與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

第三方機構合作

針對互聯網貸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數據保護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規範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辦法》要求: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將消費者保護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

二是圍繞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要求,特別對取得借款人風險數據授權時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落實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義務,應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等信息,切實保障客户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四是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地方法人銀行應審慎跨區展業

《辦法》強調,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户。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此外,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