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於5月9日揭開神秘面紗後,預留的監管政策空間為頗具涼意的金融科技企業“助貸”開了正門。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可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並從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經營管理、風控水平、技術實力等方面對合作機構提出一系列門檻。
多位從事零售和普惠業務的銀行人士對媒體表示,從定義上來看,《辦法》針對的互聯網貸款客户,主要是個人和小微企業。這體現了監管的趨勢,引領銀行業向互聯網方向轉型,因為小額高頻的普惠業務不適合人工一筆一筆去批。
銀保監會指出,互聯網貸款不僅有利於銀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進其轉型發展,也有利於更好更便捷地滿足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互聯網貸款作為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可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及的客户羣體,其普惠金融特性較為突出。
何為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李萬賦表示,早在互聯網消費金融發展初期,部分銀行就開始探索互聯網貸款業務,尤其互聯網銀行這方面更有意識,但整體發展規模較小。2017年底開始,互聯網消費金融政策頻發監管趨嚴,利好持牌金融機構,之後兩年多家銀行紛紛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包括開發自有線上信貸產品、和第三方合作機構開展聯合貸款業務等方式。
近年來,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與此同時,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
上述股份行普惠金融部人士表示,目前主要是開户環節必須線下,包括審批,簽約,提款,還款等環節都已經能夠線上了。他認為銀行在互聯網貸款上,個人會多一些,因為金額相對較少,對企業則比較謹慎。
《辦法》指出,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銀保監會表示,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辦法》提到,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户,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一城商行零售板塊人士表示,城商行在互聯網貸款方面本身做的規模不大,《辦法》和互聯網銀行關係更密切。
銀保監會指出,根據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
此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透露出監管思路不小的轉變。
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指出,制定該《辦法》的原則之一是堅持立足當前與着眼長遠相結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已有數年發展歷程,行業也積累了很多實踐經驗,《辦法》將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規範化軌道,促進新業態的健康發展;同時,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拋棄“一刀切”的簡單監管思路,原則導向為主,並預留監管政策空間。
北京市網絡法學會副秘書長車寧表示,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監管對“助貸”模式的初步認可。互聯網貸款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同時需應用大數據等技術,金融科技企業有自身獨到的經驗、技術、用户和場景,因此不可能把銀行合作機構範圍限制在持牌金融機構,適度放開非持牌金融機構參與合作,也體現了監管對市場規律的尊重。
當前,貸款線上化已是互聯網發展的必然趨勢。近兩年,眾多銀行業機構紛紛開展互聯網貸款嘗試,且多家採取與助貸機構合作的方式。在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看來,各家銀行業機構業務能力千差萬別,“助貸”機構也良莠不齊,在合作模式不統一的情況下,產品合規問題和風險時有發生。因此,此次《辦法》將補齊制度短板,對於範疇非常廣泛的助貸機構來説,也將進一步明確與銀行業合作的機構範疇、業務範疇,以及在合作中各類機構的責任分擔。
儘管《辦法》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助貸”模式,但實際合作中,機構又需具備哪些條件?准入門檻有多高?
為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此外,商業銀行每年應對與合作機構的數據交互進行信息科技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業銀行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確保業務連續性。
於百程認為,目前版本規定銀行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相對更加合理,有利於銀行與各類機構開展合作的積極性,對於相關助貸合作方也比較有利。
不過,從《辦法》多條規定來看,要想成為商業銀行的合作機構並不輕鬆。車寧指出,當前金融科技機構與銀行合作仍存不少難點:
一方面是金融科技機構與銀行的磨合,主要體現在助貸機構和銀行合作的合規性上,例如在產品數據的使用、儲存、轉讓等方面,如何符合銀行和監管的要求將是一個挑戰;
另一方面,銀行部分內控合規制度也較為陳舊,某種程度上與互聯網信貸不相適應,哪怕調整也非一蹴而就,因此想要推進與銀行的合作,金融科技機構還需進一步適應銀行傳統的合規體系要求。
除了合規條件外,技術實力也將是一大門檻。車寧進一步稱,當前,金融科技機構不但需要自身把握風險,積累經驗和技術,還要將這些能力向合作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輸出,因此技術能力將是“硬門檻”。
退出中的網貸機構參與無望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給金融科技企業“助貸”放開口子的另一面,曾在行業“風雲一時”的網貸機構也仍在進行清退轉型。一方面,10餘個省市官宣“取締”網貸,另一方面,多家大型網貸機構陸續開啓清退。
此前,便有多家網貸機構探索轉型“助貸”,此次《辦法》對“助貸”模式基本認可後,是否意味着網貸機構轉型“助貸”再現契機?
於百程直言,基於《辦法》要求,銀行後續對於合作機構的准入標準上可能會將業務合規性與業務能力並重,合作機構本身出現過風險事件和合規問題的,將難以進入“白名單”。而轉型中的網貸類機構要想與銀行合作,首先需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向銀行證明自身具有合規開展相應服務的業務能力,二是對過往網貸資產的風險完成清退和隔離。
此外,也有從業人士直言,正在退出的網貸機構不在《辦法》的合作機構名單內,其次,網貸行業本身風險尚未出清,不符合文件審慎的總體基調。
合作標準明確後,哪些金融科技企業有望“上車”?又該注意哪些風險?一金融科技行業資深從業者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除個別零售業務發達、金融科技轉型迅速的股份制大行外,當前數千家中小型銀行在獲客、運營、風控等消費金融關鍵領域經驗積累不足、人才儲備有限。因此,各類第三方機構中,具有流量優勢的電子商務公司、具有運營優勢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技術優勢的金融科技服務公司將成為優先“上車”的機構。
車寧同樣稱,要想與銀行業機構達成合作,金融科技企業自身要有互聯網信貸積澱,如技術、合規、場景、客流等多方面的能力,此外,還需具備和傳統金融機構合作的經驗及團隊,這一點也非常重要。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則進一步建議,助貸機構應當以合規為本,持續提升自身的水平和管理能力,與銀行劃定清晰權責以滿足監管要求,此外從集中性要求來看,助貸機構也應當拓展多元合作對象,減少合作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