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造假“零容忍”!
近期,香溢融通因前高管為牟取不當業績獎勵而實施財務造假,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該案因造假動機特殊、造假手法隱蔽、造假行為持續時間長受到監管部門和市場關注。
記者獲悉,近期,本案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擬對香溢融通作出處罰,對財務造假的主要組織者和決策者邱樟海等人分別處以罰款和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高管牟取不正當業績獎勵實施財務造假
香溢融通4月9日披露的公告顯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寧波證監局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據瞭解,2018年,香溢融通董事會換屆內部審計發現財報造假,並向證監會報告。2019年1月,證監會對香溢融通立案調查。經查,香溢融通涉嫌惡意違規確認投資收益導致2015-2016年財報虛假。
公開資料顯示,香溢融通的上市時間可追溯到1994年2月,是寧波最早的一批上市公司之一,主營範圍有典當、擔保、融資租賃、財富管理、貿易等。公司公告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詳細披露了上市公司高管為牟取不當業績獎勵而實施財務造假的過程。
經查,2015年12月,為完成香溢融通董事會對下屬事業部的利潤考核指標,提高管理層薪酬,時任公司總經理邱樟海決策轉讓子公司香溢投資持有的東海瑞京-瑞龍7號資管計劃和子公司香溢金聯持有的君證投資1號資管計劃 產品份額的收益權共10300萬元。同時子公司香溢擔保與兩個產品的受讓方分別簽訂《擔保服務合同》約定,產品到期清算後,若實際收益低於上述各自收益權轉讓款加年化12%的收益,不足部分由香溢擔保和香溢融通補足。上述擔保事項均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香溢投資和香溢金聯於2015年違規確認投資收益10300萬元。
2016年,前述兩項資管產品到期清算。因產品實際收益低於收益權轉讓價款和利息收益,觸發香溢融通對產品受讓方的收益補足義務。於是,香溢融通通過與“瑞龍7號”受讓方指定的“過橋”公司簽訂虛假融資租賃合同,以支付3550萬元融資租賃款形式完成收益款差額補足。通過虛構投資項目,以虛假投資有限合夥份額2606萬元的方式向“君證1號”受讓方指定公司劃款完成收益款差額補足。
香溢融通未按規定披露瑞龍7號、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業務的擔保事項,提前確認投資收益實施財務造假,致使公司2015-2016年財報披露不實。其中,2015年虛增淨利潤7758萬元,佔2015年披露淨利潤的50%;2016年虛減淨利潤2928萬元,佔2016年披露淨利潤的25%。
擬對時任董事長等採取禁入措施
公告顯示,邱樟海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組織者和決策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潘暱琥時任香溢融通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沈成德時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分管香溢金聯和香溢擔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參與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正線時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分管香溢租賃和香溢投資,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參與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夏衞東時任香溢融通總稽核師,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參與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林蔚晴時任香溢融通董事會秘書,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擬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擬決定對公司時任董事長等採取相應禁入措施。
業內人士:案件呈現三大特點
業內人士指出,此案造假動機特殊、造假手法隱蔽、造假行為持續時間長,具備典型代表性。
“相比應對股票質押爆倉風險等常規造假動機,此案較有代表性。本案業績造假源自公司部分高管為牟取不正當業績獎勵,不惜實施財務造假,無異於監守自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一方面,其違反了對公司和董事的忠誠義務;另一方面,其違反了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公平”五性原則。對於上述案件,應當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要以壯士斷腕、刮骨療毒的勇氣重典治亂、猛藥去痾。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峯指出,作為上市公司高管,不僅不勤勉盡責服務上市公司,反而為了私人利益虛增上市公司業績,這種做法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值得關注的是,此案中,管理層與交易對手方相互串通,監守自盜,造假手法較為隱蔽。香溢融通與交易對手方明面上簽訂讓協議,但私下對轉讓行為進行擔保,對不應確認收益權轉讓的轉讓收益進行確認。在年審會計師和證券交易所的問詢下,公司管理層與交易對手方串通,組成“攻守同盟”,聯合隱瞞擔保事項的存在,擔保合同成為了名副其實的“抽屜協議”。
此外,此案造假行為持續時間長。公司管理層為完成當年考核利潤突擊造假虛增投資收益開始,在之後近3年的時間裏,公司在虛構的融資租賃業務和投資業務的掩護下,多次轉出資金補償對手方損失。直到2018年底公司董事會換屆,內部進行審計時才暴露該造假事項。
信披違法違規成本大幅提高
從近期行政處罰案例來看,信息披露繼續成為監管重點。證監會日前公佈的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保千里、美麗生態、天翔環境、海印股份4家公司被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隨着新證券法的出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成本也大幅提高。
新證券法對信息披露處罰力度顯著加重,罰款金額區間和上限大幅提升,將進一步提升對於信披違規的震懾力。其中,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罰款由30萬-60萬元提高至50萬-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由3萬-30萬元提高至20萬-200萬元;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罰款由30萬-60萬元提高至100萬-10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由3萬-30萬元提高至50萬-500萬元。
劉俊海指出,無論是新證券法還是原證券法,在法律適用時都要堅守法治思維,用足用好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信用制裁等,法律適用方面要能夠做到激濁揚清、懲惡揚善。
“近期國務院金融委、證監會反覆強調嚴打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釋放監管從嚴信號。”劉俊海進一步指出,近期,證監會打擊財務造假力度持續加強,具體來看,監管部門愈加善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科技手段,充分踐行法治監管、勤勉監管、從嚴監管、精準監管、靶向監管、陽光監管、民本監管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市場效果。
證監會表示,將持續強化打擊財務造假等各類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依法履行各項信息披露義務,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推動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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