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取代三年持續盈利 很可能也將適用於退市標準
新版《證券法》同以往版本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可持續發展”取代了三年持續盈利的要求。“可持續發展”進入《證券法》,帶來的不僅是上市條件的變化,同時也將會是退市標準以及一系列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和相關基礎性工作能動性變化的開始。
新《證券法》在優化資源配置過程中將發揮更好的作用
對於將連續三年盈利不再作為必備的上市條件,市場其實是早有思想準備的。中國第一代網絡公司在A股無法上市,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在“連續3年盈利”這一條上給卡住了。直至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此類情況才終於破了題,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但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上市。
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增量改革所實現的這一重要突破,為《證券法》修訂實現一步到位的接軌國際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實踐基礎,也創造了極其重要的先覺性條件。新版《證券法》由此而順理成章地以“可持續發展”取代“連續三年盈利”作為最基本的上市條件之一,這對於資本市場改革進程的能動性影響不僅牽一髮而動全身,同時,資本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的過程中也必將有可能為服務和支持實體經濟發揮更好的作用。
不過,“可持續發展”取代“連續三年盈利”作為上市條件的能動性影響,本該同時也表現在退市條件的相應變化中。但新版《證券法》正式生效已經快一個月了,現行退市規則卻依然還未出現相應的變化。如果退市規則還只是像現在這樣所謂的常態化,那麼,在2017、2018兩年連續虧損的46家上市公司中,根據2019年業績預報,雖然有41家公司預計將有望摘星或脱帽,在全部81家*ST公司,60家ST公司中,也仍有一批將面臨退市或暫停上市的風險。
退市規則的與時俱進也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重要表現
如果A股現行規則也像科創板一樣出現取消暫停上市和重新上市的重大修改,那麼,現在依然還允許*ST鹽湖這樣的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進入暫停上市的行列,也就成了畫蛇添足般的多此一舉。不過,在甩掉了包括鹽湖鎂業在內的旗下三家子公司的股權和相關債權之後,依然還保留了質地優良鉀肥業務的*ST鹽湖不僅依然將有可能維持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而且,只要A股現行的退市規則依然允許在暫停上市後還可以恢復上市,那麼,對於*ST鹽湖來説,在未來的一年內實現鳳凰涅槃也並不是沒有希望的。至少在審核制和註冊制在一個並不算太短的時間內依然繼續並行不悖,未來退市規則合情而又合理的變化,也許並不會像科創板那樣以一刀切的方式取消暫停上市和重新上市,而是以“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去衡量被暫停上市的對象是否還具備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的條件。畢竟,退市規則的與時俱進也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能動性的一種重要表現。
“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能動性影響,不僅表現在上市規則和退市規則的變化,對於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和相關的基礎性工作也不可能不提出相應的因時而變和順勢而變的要求。對上市公司可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介雖然一向是年報之類定期信息披露審計的重要內容,但之所以總是成為註冊會計師所難以作出決斷的最大難題之一,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也就在於在這個問題上歷來只有主觀判斷而缺乏客觀分析的必要依據。其實,上交所發佈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中所關注的十大影響可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主要也是主觀性判斷而非客觀性標準,之所以允許那些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上市,主要的依據也不過是該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的定位而已。這也就更加難怪許多註冊會計師並不願意對上市企業尤其是核准制條件下的上市企業是否具有可持續能力過於輕易地去做出自己的主觀性判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科學、公正地評判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能力,不僅可以有效地減少註冊會計師動不動就受指責和被訴訟的壓力,更重要的還在於減少投資人、債權人等會計報表使用者的風險。評介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也是新版《證券法》對註冊制條件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和會計等基礎工作的能動性進步所提出的新課題和新要求,對此,理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也是我們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去審視上市規則等一系列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和相關基礎工作能動性變化所應該得到的重要啓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