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江蘇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江蘇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奈科技”,688116.SH)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天奈科技信息披露不真實,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奈科技2020年7月3日發佈《關於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本次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50億元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並僅用於公司的業務拓展、日常經營等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查,補充流動資金的1.50億元實際上並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全部用於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實際用途與公司公告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實。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天奈科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江蘇證監局表示,天奈科技應高度重視,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加強合規管理,並於收到決定書30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八條: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可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江蘇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7月3日發佈《關於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本次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5,000萬元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並僅用於公司的業務拓展、日常經營等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經查,補充流動資金的15,000萬元實際上並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全部用於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實際用途與公司公告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實。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加強合規管理,並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