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6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徐子泉、鄭羌、薛俊峯、鄧浩採取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2018年7月9日,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捷成股份”,300182.SZ)發佈《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徐子泉、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擬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金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2019年7月1日,公司發佈《關於控股東、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終止的公告》,徐子泉、鄭羌、薛俊峯、鄧浩均未增持公司股票。上述四人作為公司股東,未在承諾期限內增持公司股票,且未在承諾到期前就豁免承諾事項召開股東大會。
四人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四人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四人於2020年4月29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接受監管談話。
官網顯示,捷成股份於2006年成立,於2011年2月22日在中國A股創業板上市,截至目前,公司註冊資本25.75億元人民幣,下屬全資子公司27家,控股公司12家,參股公司13家。公司立足於領先的音視頻技術、雲計算及大數據技術,迅速推進延展全生態鏈佈局,構建集新媒體版權運營、影視內容製作與發行、數字技術和數字教育於一體的新型文化產業集團。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三條規定:承諾相關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條規定的,應當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規範承諾事項並予以披露。
如相關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履行承諾將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承諾相關方無法按照前述規定對已有承諾作出規範的,可將變更承諾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項提請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
超過期限未重新規範承諾事項或未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徐子泉、鄭羌、薛俊峯、鄧浩採取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62號)
徐子泉、鄭羌、薛俊峯、鄧浩:
2018年7月9日,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佈《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徐子泉先生、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擬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金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2019年7月1日,公司發佈《關於控股東、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終止的公告》,你們均未增持公司股票。你們作為公司股東,未在承諾期限內增持公司股票,且未在承諾到期前就豁免承諾事項召開股東大會。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0年4月29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