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金融法治菁英論壇上,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多奇為我們解讀了加密數字貨幣的定性困境與間接監管出路,主要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的產生與演變,加密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以及加密數字貨幣的監管思路反思。
截至2020年4月24日,種類高達5392種的加密數字貨幣在21609個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市值超過2159億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額超過1530億美元。按市值計,比特幣目前為最大的區塊鏈網絡,佔到總市值的63.35%,據絕對的壟斷地位。其次是Ethereum,Ripple和Tether,各種競爭幣的加入無疑豐富了加密數字貨幣的生態。
“比特幣於2009年1月3日正式發行,完成了一次‘驚險的跳躍’,成為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加密數字貨幣,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而區塊鏈承載的就是信用,是一個無需第三方或金融機構擔保的底層技術。”許多奇表示,於是加密數字貨幣被理解為不依靠法定機構發行,不受央行管控,依據全世界的計算機運算一組方程式開源代碼,通過計算機的顯卡、CPU大量的運算處理產生,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的貨幣。比特幣之後,加密數字貨幣的發展演變沿着兩個方向前行,一個方向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另一個方向是法定數字貨幣的進路。
許多奇表示,如何監管加密數字貨幣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而首當其衝的問題是加密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判定問題,司法機關有關加密數字貨幣屬性的判定能否成為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在眾多司法轄區的多種監管思路中我們應作何種選擇?對於這些問題的思考和深入研究對於實現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有效監管大有裨益。
“在家裏數字貨幣的問題上,或者更一般的金融產品創新問題上,金融行政監管出於法律空白、監管手段約束、以及金融深化的容忍等因素,其直接監管本身就存在着較大的不確定性和監管空白,一旦糾紛出現,司法機關則從嗣後救濟變成了跨前審查,容易導致金融司法陷入兩難。”許多奇表示,由於加密數字貨幣的法律界定不清,監管主體的差異也帶來監管政策和實踐的分歧。
此外,許多奇表示,從收税的角度來看,如果將加密數字貨幣視為財產,對納税人是不利的,必須輔之以一定的税收優惠措施加以激勵。今年1月剛生效的新加坡《數字支付通證》法規,新加坡國税局為了將數字支付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形式加以鼓勵,改變了原來的做法,對使用數字支付通證的豁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