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反壟斷第一案!百信銀行股東百度、中信銀行各自被罰50萬元

銀行業反壟斷第一案!百信銀行股東百度、中信銀行各自被罰50萬元

  金融業的反壟斷在持續強化,2家企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違規設立銀行領罰單。

  1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福建百度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與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決定分別對百度、中信銀行罰款50萬元,系頂格處罰。該罰單被行業視為銀行業反壟斷第一案。

  界面新聞記者瞭解到,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中信百信銀行。該行於2017年9月5日成立,是我國首家法人獨立直銷銀行,百度和中信銀行分別持有其30%、70%股權。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1年8月12日,對百度與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是經營者合併;二是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是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合營企業,取得合營企業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同時,百度與中信銀行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7年9月5日,百信銀行設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分別給予百度、中信銀行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界面新聞記者關注到,今年以來,金融業的反壟斷風暴持續加強,年內就有兩家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因違反《反壟斷法》被頂格處罰。

  其中,蘇寧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蘇寧易購和南京銀行,因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涉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杭銀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也因收購杭銀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權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被頂格處罰50萬元。

  近期,監管層也多次發聲,強調要加強金融業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2021年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指出,“金融科技的發展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並有效助力普惠金融。但金融科技的發展也帶來了濫用壟斷優勢、過度收集和使用用户數據等問題。對此,我們持續彌補監管制度‘短板’,不斷增強政策透明度,持續強化反壟斷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並加強數據保護,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打破壟斷、防止不正當競爭、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正是為了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勞動者、經營者等各方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實現更高的生產力水平,有利於加快我們國家現代化的進程,創造共同富裕的物質條件。”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近日在接受央視新聞採訪時表示。

  此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0)》指出,近年來,互聯網巨頭憑藉巨大資本力量,大量投資併購初創平台和新興企業,互聯網巨頭“掐尖式併購”引發社會公眾關於扼殺競爭對手、阻礙創新的普遍擔憂。

  11月18日,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同時明確了下一階段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的重點,民生、金融、科技、傳媒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將被加強,同時,“掐尖式併購”也被列入“防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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