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景基金被暫停銷售業務6個月 與全資股東混同經營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錢景基金)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相關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200號。
經查,錢景基金在銷售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與全資股東混同經營、內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對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與不符合監管部門資質要求的機構合作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資料等問題。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一)項、《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錢景基金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錢景基金的全資股東是北京財智聯合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一)項: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包括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部門、涉及基金銷售的分支機構及網點、人員,並涵蓋到基金銷售的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選擇合作的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符合監管部門的資質要求,並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選擇標準和業務流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相關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200號
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銷售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與全資股東混同經營、內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對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與不符合監管部門資質要求的機構合作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資料等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一)項、《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