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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旗下真快樂電商違法被罰 賣不合格不粘炒鍋等商品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5日訊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石市監處罰〔2022〕232號)顯示,真快樂(北京)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被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8982.51元。 

  具體違法事實為,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翰樂精鐵搪瓷不粘炒鍋32cmHL-T11,進行抽檢,於2021年7月21日完成對樣品的檢驗(檢驗報告編號:SHHL2107035065CW),結論:“經抽樣檢驗,本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檢醒目共4項,其中鎘遷移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綜合判定為不合格”。該商品於2021年1月15日上架銷售,於2021年7月1日下架,採用一件代發模式,無庫存。期間共計銷售2口,標價118元/口,貨值金額236元,利潤(違法所得)27.84元。  

  2021年4月26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萌趣版淨透舒緩無線硅膠潔面儀(CJ709),進行抽檢,於2021年6月29日完成對樣品的檢驗(檢驗報告編號:JS2114500497),結論:“輸入功率和電流:器具實測的輸入功率1.42W,與名牌標識的額定輸入功率0.5W,偏差+184.0%,不符合標準10.1”。該商品於2021年3月1日上架銷售,於2021年5月21日下架,採用一件代發模式,無庫存。期間共計銷售4台,標價126元/台,貨值金額504元,利潤(違法所得)38.58元。  

  2021年4月9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吃飯鴨電熱飯盒KL-0001-Y,進行抽檢,於2021年9月28日完成對樣品的檢驗(檢驗報告編號:JS2114500300-A),結論:“1.標誌和説明:標誌和説明不符合GB4706.1-2005 7.1條、7.6條。產品主體銘牌缺少直流電源的符號;銘牌中容量的單位不規範,應使用國際單位制所規定的物理量單位”。該商品於2021年1月17日上架銷售,於2021年9月23日下架,採用一件代發模式,無庫存。期間共計銷售2台,標價319元/台,貨值金額638元,利潤(違法所得)266.07元。  

  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嫩膚美眼儀TM-303,進行抽檢,於2021年6月29日完成對樣品的檢驗(檢驗報告編號:JS2114500496),結論:“器具無銘牌標識,不符合標準7.1”。該商品於2021年2月28日上架銷售,於2021年7月21日下架,採用一件代發模式,無庫存。期間共計銷售3台,標價688元/台,貨值金額2064元,利潤(違法所得)45.02元。  

  綜上,當事人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共計3442元,違法所得共計377.51元。 

  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上述違法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8982.51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真快樂(北京)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為國美真快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而國美真快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深圳國美網絡生態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國美網絡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為真快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真快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為寧波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