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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興能源董事丁喜梅收監管函 敏感期減持且未先信披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6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丁喜梅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46號)。2021年7月19日,丁喜梅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遠興能源”,000683.SZ)股票3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成交金額239.75萬元。丁喜梅作為公司董事,未按照相關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報告》,此次交易在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構成敏感期交易。

  丁喜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希望丁喜梅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000683。公司前身系內蒙古遠興天然鹼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伊盟化學工業集團總公司獨家發起,經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1997年1月23日,公司股票“天然鹼”於1997年1月3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000683。2007年8月,公司由內蒙古遠興天然鹼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博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0.56%。

  丁喜梅於2009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21日擔任遠興能源董事。

  2021年7月21日,遠興能源發佈關於董事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丁喜梅現任公司董事,本次減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4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4%,全部為公司股權激勵授予股份。2021年7月19日,因其一時疏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了公司股份3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佔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交易均價為6.85元/股,成交金額239.75萬元。本次減持後丁喜梅持有公司股份105萬股。經公司核查,丁喜梅本次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票非其本人的真實意願,丁喜梅對公司的長期價值堅定看好。本次減持公司股份非主觀故意違規,其減持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條件,本次減持未構成短線交易。

  8月31日,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發佈關於對丁喜梅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丁喜梅因上述違規減持行為,內蒙古監管局現對丁喜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説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丁喜梅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46號

  丁喜梅:

  2021年7月19日,你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3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成交金額239.75萬元。你作為公司董事,未按照相關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報告》,此次交易在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構成敏感期交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