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經營中,存在給廣大羣眾特別是中老年羣體集中授課、在辦公區周邊等人員密集地區張貼或發放大量“高收益”“高回報”投資理財類海報、廣告傳單等行為,誇大宣傳、招攬生意。廣大羣眾需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要提高警惕,高度注意,切勿貪圖承諾的高收益、高回報,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顯示,陶某夥同畢某某、吳某、李某某等人先後於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間,以投資旅遊服務項目、保本並獲取公司股權為由,通過多種形式對外宣傳,吸引投資者;並通過與投資人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協議到期後返還投資人本金,並按投資比例轉讓公司股權給投資人。最後因資金鍊斷裂,協議到期該公司未兑付投資人本金、未兑現股權轉讓承諾。本案共涉及投資人230餘名,涉及投資款高達4200餘萬元。
陶某等人為獲取不法利益,以公司名義,通過組織路演、召開眾籌大會等宣傳形式向投資人宣傳投資旅遊服務項目前景大好,承諾投資保本,並且可以獲取公司股權,投資人簽訂合同後,便可按投資比例獲得公司轉讓的股權。陶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各種欺騙手段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類似案例還有很多,不法分子為了引誘羣眾上當受騙,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採取以下手段騙取羣眾信任。
一是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照、税務登記等手續,貌似合法,實則沒有金融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進行包裝宣傳,或在高檔場所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明星站台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很強。
二是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羣眾疑慮。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民間借貸、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並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三是混淆投資概念,常人難以判斷。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眾投資。
四是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致富”神話。高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兑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來人的錢兑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本欄目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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