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灣港違規收監管函 結餘募資補流未經股東大會審議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8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北部灣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38號)。2020年5月30日,北部灣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部灣港”,000582.SZ)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將公司在防城港403#-405#碼頭項目節餘募集資金5375.57萬元(包含存款利息扣除手續費)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同時將補充流動資金項目用於存放募集資金的專用賬户作銷户處理。該項目募集資金淨額為2.2億元,結餘募集資金超過該項目募集資金淨額10%。北部灣港在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情況下,直接將結餘募集資金用於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

  北部灣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4.2條和第6.4.8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希望北部灣港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4.2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後,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4.8條規定: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 100萬元人民幣或者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6.4.2條、第6.4.4條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部灣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38號

  北部灣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5月30日,你公司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將公司在防城港403#-405#碼頭項目節餘募集資金5375.57萬元(包含存款利息扣除手續費)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同時將補充流動資金項目用於存放募集資金的專用賬户作銷户處理。該項目募集資金淨額為2.2億元,結餘募集資金超過該項目募集資金淨額10%。你公司在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情況下,直接將結餘募集資金用於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4.2條和第6.4.8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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