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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的規定有哪些?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財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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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典”】

費用分攤 收益分配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關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的規定,在2018年8月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將“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修改為“按照業主專有部分所佔比例確定”;2019年4月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一步修改為“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民法典中的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一是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例如,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如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進行維修,其費用問題,如果管理規約等有約定的,先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二是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例如,業主大會決定,將建築物樓頂出租給企業做廣告,廣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頂層的業主多拿一些,還是業主平均分配;是作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還是作為維修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按照本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