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海欣食品(002702)因原董事長滕用雄的不規範行為收到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的關注函。
深交所在函中要求海欣食品針對公司原董事長“干預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等不規範行為作出“真實性”説明,並要求公司對可能存在的“公章被私自使用”“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等情形一併進行説明。
原董事長離任不放權 以“實控人”自居公然打砸會議室?
值得留意的是,深交所的關注函集中在媒體報道中涉及到的海欣食品原董事長滕用雄可能存在的諸多不規範行為,包括:干預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非正常影響公司人事任免及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公司任職人員的正常履職,不履行審批程序意圖強制使用公司公章,無償要求公司人員為其提供服務等。
上述不規範行為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權利範圍以外,為此,深交所要求海欣食品核實媒體報道的真實性。
公開資料顯示,滕用雄為海欣食品第一大股東,目前持有公司股份8976 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8.67%。滕用雄與公司現任董事長滕用莊、現任總經理滕用嚴、現任董事滕用偉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159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4.91%。
滕用雄曾於2011年8月至2017年8月任公司董事長,後因違法行為被迫辭任。目前,滕用雄未在海欣食品擔任任何職務,但由於其本人是公司實控人,因此對於海欣食品仍有着重要影響。
據深交所所引述的媒體報道稱,滕用雄以“實控人”身份自居,要求公司員工以其本人意見為準,並常以“開除、罰款、降職、降薪”等言語威脅公司現有員工。
在2022年1月29日召開的海欣食品“年度工作座談會”中,滕用雄強行支開監事會主席陳為味,公然打砸會議室。
此外,滕用雄還多次越過公司股東大會,直接干預公司經營,要求公司生產、研發等相關部門執行與公司經營無關的任務,並向其本人直接彙報工作。
滕用雄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干預了海欣食品的日常經營,為此,深交所在關注函中強調了海欣食品需對“滕用雄是否存在私自使用公章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資金被非經營性佔用或公司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等情形”“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作出核查説明。
股東大會被“架空” 滕用雄違規操作早有先例
滕用雄未在海欣食品任職,但其不規範操作已然超過了股東權利範圍。
事實上,滕用雄在擔任董事長期間,就曾有過公然藐視刑法,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等行為。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8)滬02刑初27號判決文書顯示,2015年5月,被告人滕用雄在明知海欣食品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仍代表海欣食品假意與廈門國際銀行洽談協商,並於同月8日違規擅自簽訂《關於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協議》,且決定將該虛假信息予以公告發布。
公司公告顯示,2015年5月8日,時任海欣食品董事長的滕用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擅自代表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廈門國際銀行定增股,並於次日發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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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3日,海欣食品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提前三天舉行,並公佈取消投資廈門國際銀行的公告。
值得留意的是,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 日期間,海欣食品股價由18.91元/股大漲至30.52 元/股,漲幅超過61.40%。
針對上述事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被告人滕用雄、編造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滕用雄在海欣食品任職時,越過股東大會擅自行事,大搞“一言堂”;滕用雄離任海欣食品後,又再度干預公司日常經營。
前述滕用雄的各種不合規“霸蠻”行徑對於上市公司將造成多少影響?又造成普通投資者承受多少因此造成的不應有損失?對當下的海欣食品來説,或許是其最亟待向市場解釋的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