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地下錢莊”交易外匯,判刑!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户端
賀林平
“地下錢莊”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影響國家金融管理和宏觀經濟運行,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同時,“地下錢莊”也是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黑惡勢力轉移贓款的“幫兇”。人民法院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等犯罪予以嚴厲打擊遏制,有力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經濟安全。
基本案情
馬某本是一名生意人,經常往來於廣州各大專業批發市場之間,其在工作中發現,外國客户到批發市場進行採購時大多會被要求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但一些客户沒有帶夠人民幣現金,又覺得前往銀行兑換費時費力。
馬某嗅到“商機”,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在某批發市場開起了“地下錢莊”。馬某在批發市場內積極招攬需要兑換外幣的人,採購方和供應方都成為其“客户”。在商户要求外國客户必須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但外國客户沒有足夠的人民幣時,市場內的商户會將外國客户介紹到馬某的“地下錢莊”,外國客户在“地下錢莊”中將外幣兑換成人民幣後,再向商户支付貨款;另外,一些外國客户來到批發市場採購時,有部分商户直接收取外國客户支付的外幣,然後找到馬某非法經營的“地下錢莊”兑換成人民幣。
2022年9月,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經擴線排查,發現馬某名下的銀行賬户有大量資金往來情況,資金進出頻繁,且都是快進快出,於是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馬某迫於壓力,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前,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自首。
2023年3月,公訴機關指控馬某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期間,馬某退出違法所得十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銀行轉賬等方式非法進行外幣兑換人民幣的結匯活動,違反國家規定,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馬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從寬處理。後法院判決: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李國文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開設“地下錢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是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在買賣外匯業務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投案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