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興能源董事丁喜梅收警示函 敏感期減持且未先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4號)顯示,經查,丁喜梅作為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興能源”,000683.SZ)的董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21年7月19日,丁喜梅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公司股票3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成交金額239.75萬元,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報告》,此次減持又處在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間買賣公司股票。

  丁喜梅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17]5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對丁喜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丁喜梅應當在收到監督管理措施後10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丁喜梅應當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行為,杜絕上述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000683。公司前身系內蒙古遠興天然鹼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伊盟化學工業集團總公司獨家發起,經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1997年1月23日,公司股票“天然鹼”於1997年1月3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000683。2007年8月,公司由內蒙古遠興天然鹼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博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0.56%。

  丁喜梅於2009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21日擔任遠興能源董事。

  2021年7月21日,遠興能源發佈關於董事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丁喜梅現任公司董事,本次減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4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4%,全部為公司股權激勵授予股份。2021年7月19日,因其一時疏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了公司股份3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佔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交易均價為6.85元/股,成交金額239.75萬元。本次減持後丁喜梅持有公司股份105萬股。經公司核查,丁喜梅本次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票非其本人的真實意願,丁喜梅對公司的長期價值堅定看好。本次減持公司股份非主觀故意違規,其減持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條件,本次減持未構成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 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 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 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 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17]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丁喜梅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丁喜梅:

  經查,你作為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董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7月19日,你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公司股票3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成交金額239.75萬元,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報告》,此次減持又處在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間買賣公司股票。

  你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17]5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後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你應當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行為,杜絕上述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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