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 (記者 馬欣) 為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4〕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規定》共計7章、85條,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方面都進行了大幅修訂,主要有五大內容。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業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要求、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確了要求,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約束。
二是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
三是優化股權結構設計要求。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作為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的境內外保險公司一視同仁,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確和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要求。
四是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原規定主要從受託管理保險資金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管公司的基本經營原則。本次修訂增加了受託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為,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提了要求。
五是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
2004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下稱原規定)出台,2011年、2012年《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先後印發,共同構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監管制度體系並運行至今。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運營,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託管理等方式管理資產總規模約18.72萬億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保險資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十餘年來,我國金融市場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保險資管公司機構監管規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滯後、衝突、空白等問題,亟需修訂完善。
在落實擴大對外開放上,《管理規定》一方面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對外發布的“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舉措,《管理規定》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設置境內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不因境內外差異而作出區別對待,有助於更好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在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方面,《管理規定》有四大思路。
一是明確機構功能定位。在機構定義上,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立足長期投資、穩健投資。在股權結構設計上,適當降低保險公司股東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50%,在明確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為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空間。在業務範圍上,除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外,豐富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受託管理其他中長期資金和合格投資者資金等的表述,促進多元化發展。
二是強化關鍵崗位管理。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特別是從嚴加強董事長這一關鍵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同時,將近年來實施的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的監管實踐通過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確,強化公司風險管理的人員崗位要求。
三是全面增補制度空白。現行規定對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經營原則、風險管理等缺乏較為系統、明確的規定。《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資管新規”要求,對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都進行了全面增補完善,進一步強化規則約束,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實現規範化運作。
四是引導發揮監督合力。在明確分類監管思路,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信息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引導發揮社會監督合力,提升監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