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灣農商銀行7宗違法被罰265萬 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披露的温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温銀保監罰決字〔2022〕3號)顯示,龍灣農商銀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違規以“過橋貸款”形式變相收費;二是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三是投資入股企業整改不到位;四是違規保管客户已簽字的空白業務憑證;五是個人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六是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七是以貸收息掩蓋信貸資產質量真實性。胡榮安對上述違法行為一負有管理責任。
銀保監會温州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龍灣農商銀行處罰款人民幣265萬元;對胡榮安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兑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兑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