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兩保代收警示函 保薦雅迅網絡IPO未勤勉盡責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關於對吳書振、吳雨翹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吳書振、吳雨翹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銷售回款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

  吳書振、吳雨翹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吳書振、吳雨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雅迅網絡曾於2019年5月23日披露招股書,保薦機構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吳書振、吳雨翹。

  2020年4月,證監會公佈《關於對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雅迅網絡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軟件研發收入確認缺乏充分依據、銷售發貨時間與出庫時間矛盾、部分客户銷售回款資金來源於發行人或其關聯方、高管通過員工借款或供應商付款方式間接佔用發行人資金等問題。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吳書振、吳雨翹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書振、吳雨翹: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銷售回款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2月20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155 字。

轉載請註明: 中信建投兩保代收警示函 保薦雅迅網絡IPO未勤勉盡責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