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6月24日就《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着,各方關注的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的產品範圍、產品標準要求等具體業務細則逐步明確。
證監會資料圖
暫行規定明確,在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階段,擬優先納入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的養老目標基金;在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推開後,擬逐步納入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長期業績良好、運作合規穩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個人養老金基金的產品管理有何特殊之處?暫行規定明確,個人養老金基金應當針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設立單獨的份額類別,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文件中清晰約定,並根據證監會要求進行註冊或者備案。
該份額類別不得收取銷售服務費,可以設置與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相匹配的機制安排,鼓勵投資人長期投資行為。相關機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豁免申購限制;豁免申購費等銷售費用,對管理費和託管費實施一定的費率優惠。
為確保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業務的長期連續性和安全穩定性,暫行規定對基金銷售機構經營狀況、財務指標、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合規管理等方面提出較高要求,並需滿足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於200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規模不低於50億元的條件。(記者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