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買百億私募產品虧20% 狀告銀行獲賠65%損失!咋回事?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財經

  買私募產品進行投資,賺點虧點都是正常的。可是買了四年多還有產品虧20%,就不能説是正常了,何況還是百億私募的產品。

  不過,狀告銀行銀行被判承擔虧損的65%,這是怎麼回事?投資虧損為何銀行要埋單?

  近日,裁判文書網就公佈了這樣一份民事判決書。

  四年多虧20%

  2015年5月至6月,高淨值客户楊某通過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先後分別購買了和聚主動管理2號私募基金101萬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萬元、星石7號私募基金101萬元,以及一份結構類理財產品10萬元。

  其中,結構類理財已於2016年6月贖回,回款45萬元,虧損5萬元。

  而兩隻私募基金均持有了4年多。和聚2號基金已贖回,於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於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也就是説,持有和聚2號基金虧損超20萬元,四年多虧損近20%。

  另外,星石7號基金已贖回,於2019年12月20日回款1,027,741.52元。楊某持有星石7號基金期間盈利1.7萬元。

  狀告銀行

  楊某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告上法庭。

  楊某主張,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向其推介風險評級超出其風險承受等級的金融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且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應向其賠償所購買金融產品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楊某稱,銀行方舉證材料顯示,其購買產品期間共進行了三次風險測評,評估結果分別為平衡型、成長型和穩健型。對於第一次和第三次風險測評,楊某予以認可,但對於第二次風險測評,楊某不認可,主張是櫃枱工作人員為了銷售更高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向其索要了密碼並私自在櫃枱電腦操作完成的,其在當時並不知曉該次風險測評。

  另一方面,楊某提出,和聚2號基金屬於高風險投資品種,但銀行提供的材料記載該基金風險等級為中風險,且未向其出示提示風險的調查表特定頁面內容。

  《平安銀行理財產品客户權益須知》中所載“客户風險測評等級與理財產品風險登記匹配表”顯示,風險等級保守型對應理財產品低風險;穩健性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低風險;平衡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等風險;成長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高風險;進取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高風險。

  楊某認為,兩隻高風險的私募基金,均與其實際風險評估不符。

  涉嫌以高額回報誘導

  平安銀行瀋陽分行抗辯稱,楊某已在兩份《客户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上“自願承擔平安匯通搏古通金(和聚)主動管理2號三期特定客户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及“自願承擔平安匯通星石7號特定客户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這二行字的下面及《風險揭示書》上簽名,而且,楊某還在結構類理財確認函下面簽署“本人已經閲讀上述風險提示,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法院表示,平安銀行瀋陽分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內容繁多、專業語言較強,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進行詳實的告知和説明,一般常人是無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在星石7號發行通知上載明“該產品亮點為穩健獲取絕對回報,超額收益,星石1號自2014年9月成立以來年收益率88%,在2015年4月發生了星石2、3、4號特定客户資產管理計劃,業績非常理想。”在結構類理財説明書產品概述上載明“該產品收益率測算:根據當期可投資資產收益率,本期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為0%—12%”,均具有高額回報的誘導。

  法院認為,平安銀行瀋陽分行的不當推介行為,與楊某的損失間具有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量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在推介案涉理財產品時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及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瑕疵,以及楊某自身過失等因素,對楊某的損失,酌定由平安銀行瀋陽分行賠償65%,楊某個人承擔35%。

  法院最終判決平安銀行瀋陽分行賠償楊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損失的65%,並賠償楊某本金損失162,473.95元及其自贖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