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明確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需符合七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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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税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公告,明確了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需同時符合的七項條件。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21年  第1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精神,根據《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税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税務總局制定了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現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二)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彙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於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行;

(七)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二、本公告第一條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税務總局負責解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2021年4月2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技術發展司

來源:工信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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