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訊,近日,銀保監會向保險機構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意外險產品進行全面規範。其中,《徵求意見稿》指出,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若過往三年再保後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於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目前部分意外險產品已達到調整定價或者停售的標準。但在疫情等特殊情況下,多數人減少出行,意外發生率降低,意外險賠付率也會隨之下降,這部分特殊情況或需考量。”業內人士普遍建議,監管或可採取如定期發佈標準等更加靈活的機制措施。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產品應及時調價
《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後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於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並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調整定價後的產品應按相關要求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
同時,意見稿明確,存在未按規定調整產品價格或停售產品,或價格調整後的下一年度綜合賠付率仍低於50%情形的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相關規定,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追究相關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責任。
一位大型財險公司意外險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坦言,“綜合市面上的意外險產品,賠付率基本都不高,很多都低於50%。”
“目前一些意外險產品或已達到調整定價、停售的標準。” 一位外資險企產品經理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考慮2020年市場環境特殊性,很多人減少出行,意外發生率降低,這導致一段時間內意外險產品的賠付率下降。“這部分產品是否也將面臨調整或者停售,過段時間賠付率正常後又該如何處理,上述問題或都應納入監管考量範圍。”
該人士同時指出,“市場或更需要相對靈活的機制,比如監管定期發佈適時標準,標準可隨實際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等。”
在意外險調整定價方面,一位券商非銀分析師表示,“《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產品要及時調價,如果考慮到譬如航意險的高損低頻現象、保險公司對產品賠付的可調節性等實際問題,以2-3年的時間跨度來看,此標準效果仍有待觀察。”
其認為,“總體來看,監管出發點是遏制行業渠道費率高、捆綁銷售等不當行為,後續標準可能還會繼續優化,因為意外險的細分場景也很多。”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於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也應及時停售,並在停售後1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説明停止使用原因、後續服務相關措施等情況。
產品備案需提交中介費用率説明
引發業內關注的另一大焦點則是《徵求意見稿》中,“意外險產品備案需提交向合作機構和個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費用率説明”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提及,保險公司將意外險產品報送審批或備案的,提交的申請材料中除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表、精算報告外,還應包含:預計向合作機構和個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費用率説明,最高中介費用率超出上表規定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10個百分點以上的,應提供總經理簽署的書面説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中介費用率水平的合理性分析、業務經營依法合規的承諾、公平競爭的聲明等。
其中,中介費用包含向合作機構和個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手續費,以及與銷售相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服務類費用。
對此,上述券商非銀分析師指出,“因為意外險場景化明顯,往往依賴銷售平台,這就導致銷售平台過於強勢,索取利益過多,渠道費居高不下,有些甚至高達90%以上等問題。”
上述外資險企產品經理亦指出,目前很多意外險銷售都依賴於合作渠道,渠道手續費過高,保險公司賺錢效應大大降低。明確費用情況後,監管介入則可促使手續費下調,讓消費者得到真正實惠。“這是一件好事,只是短期內部分保險公司和互聯網平台合作會受到一定影響。”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保險公司若存在產品開發設計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實際支付的中介費用率超過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中的最高中介費用率,或支付的中介費用水平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通過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情形行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會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追究相關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