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最高院“年份原漿”案現“反轉”:劍南春稱與古井貢酒達成共識,自願撤回再審申請
財經網產經訊 近日,財經網產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對於古井貢酒方面申請註冊的“年份原漿”商標,劍南春疑改變過去認為該商標“壟斷行業公共資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秩序”的態度——在最高院對該案提審的再審中途,宣佈自身已與古井貢酒達成共識,自願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由此終結該案再審程序。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劍南春與古井貢酒在“年份原漿”商標一事上至少經歷了商評委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院二審和最高院再審受理四個階段。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終758號判決書披露,古井貢酒方面於2008年11月26日申請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對該商標予以維持。
圖片來源:中國商標網
一審階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判決駁回劍南春酒廠的訴訟請求。
但劍南春方面不服,在二審的上訴意見中提到,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窖藏時間、質量、釀造工藝等特點,作為商標使用缺乏顯著特徵,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其還指出,訴爭商標的文字本身會導致對商品的窖藏時間、質量、釀造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且古井貢公司在申請註冊後的使用行為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帶有一定欺騙性,造成了相關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的誤認。
第三,目前眾多酒行業經營者在訴爭商品描述或名稱中大量使用“年份原漿”一詞,古井貢公司明知該情況仍企圖壟斷行業公共資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併產生了不良影響。
對此,北京市高院在二審判決中認為,通過古井貢公司的較長時期的實際使用,“年份原漿”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徵。“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其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並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
本案中,“年份原漿”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酒類商品上,一般不會導致公眾對相關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同時,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採用了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由此,北京市高院判決駁回了劍南春方面的上訴。
但劍南春方面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院於今年3月底作出裁定書,認為劍南春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裁定該案由本院提審;且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今年9月下旬,最高院再次作出裁定,透露本院再審過程中,劍南春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稱其與古井貢酒公司出於各自經營需要考慮,經過溝通已經達成共識,劍南春公司自願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劍南春公司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並裁定本案終結再審程序。
(編輯:林辰)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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