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監管倒逼投行提升執業質量

  “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話音剛落,近期一系列指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問題的監管動作便接踵而至。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在新形勢下,保薦機構應積極轉變執業思路,從單純重視財務指標到關注核心競爭力,從提高“可批性”到保證“可投性”,從選擇性披露到主動披露,從“帶病闖關”“任性撤單”到主動歸位盡責、強化執業操守。

  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到,監管部門正積極研究完善相關制度規則,提升保薦業務監管的規範性、標準化水平。同時,考慮進一步研究優化發行定價、承銷配售等制度。

  “點名”發出新信號:提高保薦質量

  種種跡象表明,督促機構提高保薦質量成了近期證券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4月1日,科創板申報企業國力科技披露的首輪問詢回覆引發市場關注。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問詢函中就“保薦機構執業質量”進行提問,並置於“問題1”的重要位置。此前,科創板申報企業國光電氣也在首輪和二輪問詢中被問及“保薦機構執業質量”相關問題,當時還放在問詢函中相對靠後位置。另外,證監會網站於4月6日將38份監管決定書集中掛網,僅IPO項目就有超30名券商保薦代表人被“點名”。

  專家分析,從核准制到註冊制,保薦機構的角色發生了很大變化,對“看門人”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從只關注審核轉向更加關注市場,從提高“可批性”到保證“可投性”。

  “保薦機構執業質量問題的癥結在於部分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對註冊制的理解不到位,對發行人價值判斷能力不足。”華泰聯合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張雷説,註冊制發行條件無一例外地與市值密切相關,因此投行最重要的工作是價值發現和價值判斷,幫助發行人以合理價格進行證券化或融資。投行應逐步從被動“跟投”轉向主動“投資”,從單純通道業務模式轉向“保薦+投資”模式。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尹中立看來,註冊制下,保薦機構的工作重點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一些投資銀行的關注點仍停留在擬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上,對其核心競爭力不夠重視,這與投資銀行的內部組織方式及二級市場的定價體系扭曲有關。“近幾個月,隨着註冊制改革推進,股價結構迅速發生變化,二級市場定價體系扭曲現象得到快速糾正。新股IPO過程中來自二級市場的壓力開始顯現,將倒逼投資銀行內部的組織再造和理念重塑。”尹中立説。

  中國證券業協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安青松認為,在註冊制環境下,投資銀行的工作重心將從只關注審核轉向更加關注市場,從政府與企業的中間人迴歸市場中介本源,價值發現能力、價格發現能力、盡職調查能力、發行承銷能力成為投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投資銀行在金融運行中的樞紐作用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註冊制下新要求:答好信披“論述題”

  專家表示,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除了勝任能力不足外,還表現在“等着問”與“擠牙膏”式披露等方面。在註冊制下,信息披露不是遵從監管要求的“填空題”,也不是部分披露的“選擇題”,而是必須有效滿足投資者需求的“論述題”。

  “不同於核准制,註冊制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發行條件更加精簡優化、更具包容性,將核准制下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事項轉化為更嚴格、更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説,保薦機構應審慎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等做出專業判斷,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中介監管新看點:建制度嚴懲處

  數據顯示,進入2021年,已有近80家企業終止審查,絕大多數企業為主動撤回上市申報材料。專家認為,這部分反映出企業質地、工作底稿經不起考驗,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隨着監管趨嚴,“任性撤單”“帶病闖關”等亂象將成為歷史。在註冊制下,通過建章立制提升監管威懾力,有助於促使保薦機構主動歸位盡責,真正形成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

  一方面,市場化背景下強監管、嚴監管是趨勢,應着力提升行政處罰威懾的有效性。

  “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強化了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也將有助於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感。總之,加大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有助於中介機構更好形成底線思維。”平安證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師魏偉稱。

  “除了從嚴監管,保薦機構還需練好內功,充分了解新證券法和註冊制相關規範,建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形成誰簽字誰負責、誰操辦誰承擔的責任體系。”董登新説。

  另一方面,應完善配套規則,保障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順利推進。

  安青松認為,在核準制下審核責任、中介責任、發行人責任三者按前重後輕配置。在註冊制下三者是按前輕後重配置,需要重新界定中介、監管、市場的權責關係。

  “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系統,加強對中介機構分類考核,分層監管。”張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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