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機制建設需統籌推進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截止到2020年,全球共有61項正在實施或計劃實施的碳定價機制,包括31項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30項碳税。目前,全球碳定價機制已覆蓋120億噸二氧化碳排放,佔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60%、全球温室氣體排放量的22%,累計籌集資金超過780億美元。從效果上看,已經實施碳定價機制的國家和地區,其碳排放均呈下降趨勢。

  從有關實踐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碳税的組合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在碳市場和碳税中選擇其中一種。一些國家只有碳市場,沒有碳税。美國有加利福尼亞碳市場等區域性市場,但沒有開徵碳税。一些國家只有碳税、沒有碳市場,如挪威、冰島、新加坡等。二是碳市場和碳税同時存在,但兩者基本不重合。歐盟已將能源、工業、建築、交通等排放大户納入統一的碳市場,一些歐盟國家也同時徵收碳税,不過一般會有意避開已納入碳市場的行業,僅對沒有納入碳市場的行業或主體徵收。三是碳市場和碳税同時存在,而且相互之間有一定的交叉。

  今年7月16日,我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首個交易日的交易量達410.40萬噸,一躍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考慮到“雙碳”目標的長期性和複雜性,現在我國碳定價機制還只是萬里長征走了第一步。今後,還要進一步擴大範圍,健全體制機制。繼電力企業之後,應陸續將工業、交通、建築業等逐步納入碳排放交易市場。要合理確定碳排放總量,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標。漸進式引入拍賣機制,建立碳儲備機制,防止碳交易市場上價格的大起大落。

  筆者以為,如果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開徵碳税,碳税宜以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實行定額税率。税率的確定既要考慮推進碳減排工作的需要,也要考慮我國企業的承受能力。謹慎設立碳税優惠條款,切忌大開口子。要做好碳税和碳市場的相互協調配合,逐步形成我國碳市場和碳税“並行但不重複”的體制機制。所有達到一定規模的碳排放主體,要麼納入碳市場,要麼納入碳税體系,不應有遺漏。從歐盟碳市場的運行情況看,如果經濟低迷,碳市場的價格可能隨之跌到地板上,這就可能使企業在一個時期內喪失減排的動力。為此,可考慮將碳税作為碳價的底線,當市場上碳價過低時,企業應當繳納碳税。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承諾2050年實現碳中和,各國圍繞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新一輪競爭正在展開。這對加快我國碳定價機制建設提出了更加緊迫的時間要求,需要加快佈局,統籌推進。

  (作者馮俏彬 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副部長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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