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雅迅網絡IPO審計項目6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153號、154號)顯示,經查,上海監管局發現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及作為簽字註冊會計師的黃印強、餘道前在執行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迅網絡”)IPO審計項目及內部控制鑑證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控鑑證方面
(一)未恰當識別高管、員工借用資金相關內控缺陷。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審計時已關注到雅迅網絡存在為高管、員工提供購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經營範圍、高管超額預支年終獎、員工超期借用備用金等情況,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未了解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評價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運行的有效性,也未識別出相關內控缺陷。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未恰當識別產成品出庫流程相關內控缺陷。審計底稿中描述產成品出庫流程為發貨人員編制銷售出庫單後交由物流公司承運,實際流程為貨物發出後發貨人員補做銷售出庫單。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未準確瞭解產成品出庫流程,未識別產品已出庫但未錄入出庫單的內控運行缺陷,未發現2017年部分貨物出庫時間晚於交付時間的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八條第一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三)未恰當評估識別出的內控缺陷對內控鑑證報告意見的影響。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在審計底稿中識別出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未經複核、主營業務成本核算未經複核兩項內控缺陷,但未見考慮上述兩項內控缺陷對內控鑑證報告意見的影響。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此外,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還存在未實際查驗產成品出庫控制測試選取的樣本、內控鑑證業務計劃缺失等問題,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財務報表審計方面
(一)未恰當評價關聯方資金往來的披露和列報
一是根據公司財務報表相關附註披露,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作為關鍵管理人員均構成公司的關聯方,但公司未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第十條的規定披露2015-2017年向關鍵管理人員提供資金的往來金額。
二是現金流量表對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員工提供資金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按照淨額列報,未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總額列報。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未恰當評價公司上述財務報表的披露和列報,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10)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16)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
(二)未執行關鍵審計事項收入確認的部分審計應對程序。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將收入確認作為關鍵審計事項,並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已評價並測試與收入確認相關的內部控制,報告各期軟件及服務收入均超過當期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審計底稿中未見評價並測試與軟件及服務收入相關的內部控制。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未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有效溝通。審計底稿中未見執行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序,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2010)第七條的規定。
此外,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黃印強、餘道前在存貨跌價準備審計過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貨庫齡表,對存貨庫齡表未見執行審計程序以評價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三條的規定。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黃印強、餘道前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黃印強、餘道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十研究所控股,於1998年8月成立。公司註冊資本6800萬元,主要致力於衞星導航定位、車載終端及服務中心軟件的生產與銷售,以及以終端產品為支撐的移動位置信息(LBS)運營服務;企業定位為“移動位置應用軟硬件一體化解決方案及運營服務提供商”和“移動數據通信與衞星導航定位的交叉融合技術研發商”。
致同是中國最早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 成立於1981年。致同總部設於北京,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國際)在中國唯一的成員所,英文名稱為Grant Thornton。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致同在全國擁有28個分支機構,超過270名合夥人,6000餘名員工。其中,註冊會計師逾1200人。致同是首批獲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首批獲准從事特大型國有企業審計業務資格及首批取得金融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同時也是首批獲得H 股企業審計資格的內地事務所之一,並在美國PCAOB 註冊。
涉事的2名註冊會計師黃印強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廈門分所合夥人,餘道前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廈門分所項目經理,相關情況如下: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範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12至36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在執行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迅網絡”或“公司”) IPO審計項目及內部控制鑑證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控鑑證方面
(一)未恰當識別高管、員工借用資金相關內控缺陷。你所審計時已關注到雅迅網絡存在為高管、員工提供購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經營範圍、高管超額預支年終獎、員工超期借用備用金等情況,你所未了解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評價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運行的有效性,也未識別出相關內控缺陷。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未恰當識別產成品出庫流程相關內控缺陷。審計底稿中描述產成品出庫流程為發貨人員編制銷售出庫單後交由物流公司承運,實際流程為貨物發出後發貨人員補做銷售出庫單。你所未準確瞭解產成品出庫流程,未識別產品已出庫但未錄入出庫單的內控運行缺陷,未發現2017年部分貨物出庫時間晚於交付時間的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八條第一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三)未恰當評估識別出的內控缺陷對內控鑑證報告意見的影響。你所在審計底稿中識別出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未經複核、主營業務成本核算未經複核兩項內控缺陷,但未見考慮上述兩項內控缺陷對內控鑑證報告意見的影響。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此外,你所還存在未實際查驗產成品出庫控制測試選取的樣本、內控鑑證業務計劃缺失等問題,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財務報表審計方面
(一)未恰當評價關聯方資金往來的披露和列報
一是根據公司財務報表相關附註披露,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作為關鍵管理人員均構成公司的關聯方,但公司未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第十條的規定披露2015-2017年向關鍵管理人員提供資金的往來金額。
二是現金流量表對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員工提供資金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按照淨額列報,未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總額列報。
你所未恰當評價公司上述財務報表的披露和列報,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10)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16)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
(二)未執行關鍵審計事項收入確認的部分審計應對程序。你所將收入確認作為關鍵審計事項,並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已評價並測試與收入確認相關的內部控制,報告各期軟件及服務收入均超過當期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審計底稿中未見評價並測試與軟件及服務收入相關的內部控制。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未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有效溝通。審計底稿中未見執行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序,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2010)第七條的規定。
此外,你所在存貨跌價準備審計過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貨庫齡表,對存貨庫齡表未見執行審計程序以評價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9月23日
關於對註冊會計師黃印強、餘道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印強、餘道前先生: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作為簽字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廈門雅迅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迅網絡”或“公司”) IPO審計項目及內部控制鑑證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控鑑證方面
(一)未恰當識別高管、員工借用資金相關內控缺陷。對於審計時已關注到的雅迅網絡存在為高管、員工提供購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經營範圍、高管超額預支年終獎、員工超期借用備用金等情況,你們未了解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評價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運行的有效性,也未識別出相關內控缺陷。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未恰當識別產成品出庫流程相關內控缺陷。審計底稿中描述產成品出庫流程為發貨人員編制銷售出庫單後交由物流公司承運,實際流程為貨物發出後發貨人員補做銷售出庫單。你們未準確瞭解產成品出庫流程,未識別產品已出庫但未錄入出庫單的內控運行缺陷,未發現2017年部分貨物出庫時間晚於交付時間的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八條第一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三)未恰當評估識別出的內控缺陷對內控鑑證報告意見的影響。審計底稿中識別出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未經複核、主營業務成本核算未經複核兩項內控缺陷,但未見考慮上述兩項內控缺陷對內控鑑證報告意見的影響。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此外,你們還存在未實際查驗產成品出庫控制測試選取的樣本、內控鑑證業務計劃缺失等問題,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閲以外的鑑證業務》(2006)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財務報表審計方面
(一)未恰當評價關聯方資金往來的披露和列報
一是根據公司財務報表相關附註披露,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作為關鍵管理人員均構成公司的關聯方,但未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第十條的規定披露2015-2017年向關鍵管理人員提供資金的往來金額。
二是現金流量表對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員工提供資金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按照淨額列報,未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總額列報。
你們未恰當評價公司上述財務報表的披露和列報,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10)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16)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
(二)未執行關鍵審計事項收入確認的部分審計應對程序。你們將收入確認作為關鍵審計事項,並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已評價並測試與收入確認相關的內部控制,報告各期軟件及服務收入均超過當期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審計底稿中未見評價並測試與軟件及服務收入相關的內部控制。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未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有效溝通。審計底稿中未見執行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序,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2010)第七條的規定。
此外,你們在存貨跌價準備審計過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貨庫齡表,對存貨庫齡表未見執行審計程序以評價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9月23日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