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農商銀行4宗違法遭罰175萬 董事長丁松茂被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0〕59號)顯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權管理不到位,未審查發現新入股的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實際持股比例超過5%;信貸業務管控嚴重不審慎,本行所發放的貸款部分資金用於購買本行股權;信貸業務管控嚴重不審慎,貸款形成大額損失;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 

  丁松茂對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權管理不到位,未審查發現新入股的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實際持股比例超過5%和信貸業務管控嚴重不審慎,本行所發放的貸款部分資金用於購買本行股權的違規行為負責。 

  孫文芽對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管控嚴重不審慎,貸款形成大額損失的違規行為負責。 

  依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罰款175萬元,對丁松茂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對孫文芽警告。 

  官網顯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陽農商銀行”,於2015年5月18日掛牌成立,由浙江富陽農村合作銀行整體改制而來,註冊資本8.27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7年11月15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關於丁松茂任職資格的批覆(浙銀監復〔2017〕339號),核准丁松茂的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

  

富陽農商銀行4宗違法遭罰175萬 董事長丁松茂被警告

  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未按要求對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審查、審核或披露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富陽農商銀行4宗違法遭罰175萬 董事長丁松茂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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